据了解,庄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299021.76元,未销售金额113560元,违法所得150000元……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文书显示,庄某甲已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销售金额近130万莆田又一个“阿冒”被抓
2021年1月起,被告人庄某甲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于同年2月承租莆田市城厢区一房子用于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QQ进行销售,并雇佣同案人庄某乙、曾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负责配货。
2021年4月25日,公安民警将该仓库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庄某甲,并现场扣押标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419双、标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195双、标有匡威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17双、标有万斯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19双、标有新百伦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18双。经鉴定,上述在扣鞋子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
经查,在扣的668双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的货值金额约113560元;截至案发,被告人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金额共计1299021.76元,违法所得150000元。同年7月21日,被告人庄某甲家属向本院退出被告人庄某甲的违法所得150000元。
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299021.76元,未销售金额113560元,违法所得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