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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阿冒老板生产假鞋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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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09: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吴敬平,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21967********,**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莆田市荔城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被假释,2018年5月28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敬平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吴敬平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至4月27日间,被告人吴敬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同案人蔡某某(另案处理)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经营的“**鞋材加工厂”处购买带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底,而后在莆田市荔城区**镇“**鞋业”的厂房内雇佣他人生产标有“耐克”注册商标的成品鞋,并以单价140元(人民币,下同)销售给林某某等人。经统计,被告人吴敬平先后合计生产“耐克”牌运动鞋3520双,合计价值49.28万元。同年4月27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厂房内扣押30双运动鞋。经鉴定,扣押的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21年4月27日将被告人吴敬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合成革鞋等;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违法经历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记账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敬平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敬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敬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敬平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敬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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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09: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冒没有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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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1: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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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7: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抓的完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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