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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这两个阿冒老板凉凉了,被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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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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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11: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龚明,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321281987********,*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村*****号**号,现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镇**路。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成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4********,*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镇**路。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明、龚成志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5月7日至6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龚明、龚成志受雇于同案人陈某某(刑拘在逃,另案处理),在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再生产工业园内以****有限公司名义,生产加工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拖鞋鞋面、鞋底和成品拖鞋,其中被告人龚明担任财务、后勤管理员,被告人龚成志担任现场管理,共同协助该制假公司生产加工假冒品牌拖鞋面、鞋底等标识进行销售,并制造假冒品牌拖鞋的成品。2021年1月12日,仙游县公安局查获该窝点,并现场扣押假冒品牌鞋底、鞋面及纸质合格商标共计约117034件、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拖鞋成品4000双。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认定,被查扣的阿迪达斯鞋面及成品阿迪达斯拖鞋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中拖鞋近似产品的大宗商品采购价为209元/双。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认定,该查扣的假冒耐克品牌鞋面是侵犯耐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人龚明、龚成志于2021年1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龚明、龚成志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龚明、龚成志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5.查封、扣押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查封、扣押、搜查、辨认、抽样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明、龚成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明、龚成志伪造、擅自制造至少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约117034件,情节特别严重;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3.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龚明、龚成志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龚明、龚成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明、龚成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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