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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市住建局开展代收、挪用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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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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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08: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集中开展对违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相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切实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制票据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缓交、挪用住宅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从2018年2月22日起,在我市集中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使用自制票据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缓交、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

  二、检查范围

  自2007年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启动后,到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建设的所有房地产开发目。

  1、2007年我市执行住建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第213号)的规定按购房款2%的交存。

  2、2011年我市执行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1]85号)规定首期交存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新标准为多层建筑5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5元/平方米。

  3、2014年我市执行的《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莆建物[2014]45号)的规定按多层65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90元/平方米。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2018年2月22日开始至2018年4月30日结束。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月22 日至3月15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我市开发建设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经自查,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3月15日前自行整改到位。一是立即停止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规行为;二是将已用自制票据收取、缓交、挪用的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自查自纠结束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违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1)于3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辖区内县(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局将联合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

  (二)复查处罚阶段(3月16日至4月6日)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县(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的复查(详见附件2)。复查时,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或与自查自纠内容不符的情况,将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第三十七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三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予以处罚。

  (三)整改落实阶段(4月7日至4月30日)

  受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2018年2月22日起,凡未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局将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并将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要安排专人做好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整改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莆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联系人:郭志凌,联系电话:2680492,电子邮箱:ptjsjwyk@163.com)。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检查,按期如实上报自查自纠表,并自行整改到位。

  特此通知。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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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08:55: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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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09: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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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09: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8-2-22 08:55
等出现问题才来查

制度总是落后于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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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09: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维修金什么挪用,不是合同备案就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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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12: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代收代交难道要让业主自己去交?那不是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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