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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事] 莆田小屁孩在游乐场受伤,商家要赔偿!就因为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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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0: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地獄男爵 于 2017-3-15 10:37 编辑

3月13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一起涉及游乐场安全的典型案例,并指出,年幼儿童在游乐场所受伤,许多原因在于游乐场管理不到位及家长的疏忽,希望能引起各方重视。


据福建省消委会介绍,福建莆田市消费者吴女士带着一对儿女来到当地一家名为“糖果屋”的游乐场游玩。本来想让孩子玩得痛快,不料女儿在玩“滚轮”项目时意外受伤。经诊断,孩子左手手腕关节开裂。因与商家就赔偿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吴女士向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投诉该商家。

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吴女士认为游乐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孩子在游玩时受伤。商家却以事发时吴女士正在照顾另一个孩子,没有对受伤的女儿尽到看护的责任,只能象征性赔偿一些费用。经调查核实,事发游乐场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场内提示牌上未告知游玩时可能产生的危险。而事发时吴女士让年幼的孩子独自玩耍,忽视了可能发生的危险,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在城厢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0元。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经营者面向广大儿童提供游乐服务,对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游玩秩序的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应有较高要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正是由于游乐场管理不到位、家长的疏忽才造成了孩子受伤的事故。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少商场里都开设了室内儿童游乐场,深受小朋友喜爱,尤其在节假日期间,更是人满为患,但是一些游乐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卫生盲区却让人“乐”不起来。对此,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家长们,带孩子去游乐场所玩耍时,首先应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其次,还应观察游乐场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卫生条件差、场地拥挤、防护装备不齐全的,最好不要游玩;最后,家长应切实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教会孩子按照游乐场的安全规则进行游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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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0: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什么都不应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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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1: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商家有点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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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1: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做老板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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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1: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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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1: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板也是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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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5: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如果是实心的,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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