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规范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特制定工作规程供各地参考。 一、制定总体改造计划 本阶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地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摸底调查。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摸底调查拟开展老旧小区改造的环境、土地、资源等情况,梳理小区改造项目库。对分属不同管理主体的老旧小区,具备成片区改造的,策划捆绑打包成“工程包”。 (二)编制总体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管线单位,结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情况,编制总体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含小区、片区个数、栋数、户数等)。 (三)确定建设单位。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报请当地政府明确实施改造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一般由有项目建设经验的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二、制定小区改造方案 本阶段由各地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街道(城关镇)、社区通过宣传发动,自下而上推选热心公益、在群众中有威望、熟悉情况的业主代表。对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建设单位牵头街道(城关镇)、社区、规划设计单位、管线单位、小区业主代表组成工作专班。 (二)第一轮征求意见。工作专班针对拟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物业管理问题,提出初步改造方案,其中无物业管理小区可同时制定自治管理或者物业管理机制方案,在小区、社区现场公示,第一次征求居民意见。 (三)第二轮征求意见。工作专班将征求意见分类整理后,确定具体改造项目清单,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含改造效果图)、编制项目概算和拟补助的困难群众名单在小区、社区现场公示,再次征求居民意见。对存在不同意见的,社区应牵头做好居民解释沟通工作。居民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并对改造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四)方案联合审查。当地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城管等部门及管线单位,对技术方案、预算投资进行联合审查。 三、开展项目审批 本阶段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当地住建部门做好指导把关。 (一)立项、用地、规划审批。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改造方案,进行立项、用地、规划审批。鼓励采用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项目建设组织形式。 (二)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对于发包前无法准确确定施工图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暂定预算价下浮方式先行组织施工发包。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市、县(区)住建部门组织摸底公布一批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信誉优施工、监理单位,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 四、实施改造施工 本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住建、通信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积极配合。 (一)质量安全监管。小区改造工作专班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科学施工方案,减少扰民,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公布投诉热线电话,接受居民咨询及监督。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全程介入,做好施工过程监督。住建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隐蔽工程全过程监管,杜绝施工扰民。 (二)技术服务指导。设计、施工、管线等技术团队要全过程现场跟踪技术服务。设计单位应指派设计人员参与施工全过程技术指导,根据现场情况调整或变更设计,及时解决现场技术问题,并就调整或者变更设计的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涉及重大内容、投资改变的,履行报批手续后要在小区现场公示。 五、竣工验收及长效管理 本阶段由街道办事处、城关镇政府负责牵头组织。 (一)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街道(城关镇)、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线等单位共同验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验收通过后,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各地要组织居民对改造实效进行评价和反馈。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街道(城关镇)可将若干个老旧小区捆绑打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推动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对未实行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街道(城关镇)、社区可委托准物业服务机构实行托底过渡管理,开展环境卫生、门卫等基本物业服务,逐步提高物业服务费缴交率,尽快实现改造小区物业服务自主管理。
相关资金支持政策
对老旧小区改造中符合相关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对需支付老旧小区改造个人出资费用的生活困难人员等,给予相应临时补助或送温暖慰问补助。 一、相关设施建设奖补 (一)2020年,省级安排资金0.5亿元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个项目平均补助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设区市可从省级下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建设经费中统筹安排补助。 (二)从省级体彩公益金中每年安排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改造小区、片区的健身路径、小型笼式运动场和室内健身房配建。 (三)对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的,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助,上限不超过480万元。对符合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四)对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改造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其中省国资委出资的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省级财政费用给予50%补助;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各地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二、困难群体补助 (一)对需支付个人承担完善类、提升类项目建设费用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困难计生户、贫困残疾人户,按个人出资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临时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出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低保户、困难计生户、贫困残疾人户按个人出资部分的70%给予临时救助;以上对象如有重叠,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临时救助。 (二)对需支付老旧小区改造个人出资费用的生活困难职工,可列为送温暖对象予以慰问补助,每户1000元以上。 (三)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受益对象中,有提出申请且符合家庭无障碍改造条件的残疾人户,优先予以安排,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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