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荔城区黄石镇桥兜村郑某光想要扩大自己的养猪场,于是向朋友李某忠借钱8.4万元。在那年的5月和年底,郑某光两次各还款5000元。自此以后,李某忠多次上门向郑某光催讨剩余借款,却没能拿到钱。
三年之后的2004年1月2日,李某忠终于受不了郑某光一次次的躲债,将郑某光告上了荔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郑某光偿还借款和利息。经过审查,荔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郑某光在村中经营的养猪场内的母猪40只和公猪2只予以查封。着令郑某光看管及饲养,不得自行处理。
然而,看着自己用饲料辛辛苦苦养大的42头生猪要替法院看管,却无法变卖,2004年6月3日,郑某光把这42只生猪分批转移至别处饲养。当年8月16日,荔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发现生猪被转移,而此时郑某光人也已经不知去向。直到2010年11月10日,郑某光才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自首。昨日,记者从荔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郑某光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来源:海都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