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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讨论] 索赔600多万!持续数十年!莆田这场医疗损害纠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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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8 08: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莆田一市民
在市第一医院术后
肢体残疾二级
十分痛苦

多方协调持续数十年无解
近日
法院终于判了

莆田一市民吴金华,1989年到莆田市第一医院做了“颅骨缺损修补术”,不料手术后出现上下肢轻偏瘫等多种症状,多年来,多方组织协调无解,最终到城厢区法院打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官司,吴金华索赔600多万元,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辩异常激烈。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

患者:因为有机玻璃在颅内漂移   30多年来生不如死

据吴金华在庭上叙述,他1956年出生,1988年10月,因颅脑外伤在莆田市第一医院抢救,术后恢复良好,康复出院。

1989年5月,吴金华再次入住莆田市第一医院欲行“颅骨缺损修补术”,将有机玻璃固定在颅骨缺损区以达到修补的目的。

岂料,术后吴金华便出现左上下肢轻偏瘫、左中枢性面舌瘫、癫痫、二便失禁等症状。到多地医院治疗无法康复。

更让吴金华痛苦的是,右颞颅骨修补后,所谓固定的有机玻璃出现浮动,无法保护脑组织。

2015年12月,吴金华经莆田市康复医院诊断为左不全偏瘫、继发性癫痫,属于肢体残疾二级。2018年11月,经武警福建省总队检查,发现有机玻璃无固定,随脑组织浮动。

吴金华认为,莆田市第一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造成了自己长期身体上的折磨,同时给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几十年来,生不如死,他要求莆田市第一医院赔偿各项损失6281190.38元,诉讼期间又变更为6457892.83元。

医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莆田市第一医院认为自己医疗没有过错,他们辩论的主要观点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院方认为,吴金华两次的诊疗行为至今已经长达30多年之久,早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年,且也超过《民法典》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此前,经莆田市卫生局委托,1998年9月29日莆田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报告书,认定莆田市第一医院对吴金华的诊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吴金华没有表示对该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进行申诉,可以认为该医疗事件已经被处理结案,应当不再处理。

因此,莆田市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吴金华诉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有悖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赔144734.75元,吴金华不合理的诉求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吴金华与莆田市第一医院(原莆田市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莆田市第一医院有义务对吴金华进行治疗,最大限度维护吴金华的身体健康。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鉴定结论,酌情由莆田市第一医院对本案的医疗事故承担35%的赔偿责任,故其应支付吴金华各项损失【包括鉴定费】共计144734.75元,吴金华的请求超过上述核定部分和不合理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莆田市第一医院关于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依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后,吴金华表示继续上诉,莆田市第一医院未回复记者,他们是否上诉。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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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8 09: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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