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问鹏,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3********,**,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均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问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问鹏在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要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先后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酒店、**公园等地将自己名下尾号****兴业银行、尾号****邮政储蓄银行、尾号****工商银行、尾号****福建农商银行、尾号****浦发银行等五张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号码出售给上线,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700元。经统计,上述五个银行账户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3000000余元。经查,被害人蒋某某、蒯某某、陈某某等五人均被他人以刷单返利、“杀猪盘”投资赚钱、做任务提现、虚拟博彩投资等方式为由诈骗钱款,其中人民币163580元通过被告人高问鹏涉案工商、浦发、福建农商银行账户流转。
2021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市场抓获被告人高问鹏。被告人高问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问鹏的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蒯某某、陈某某等五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问鹏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手机话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问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问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1300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问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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