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安排卖淫人员卢某某、晏某某、宋某某到莆田市城厢区**酒店、**商务酒店、**大酒店等酒店开房,并使用微信和抖音招揽嫖客与上述人员发生性关系,从中赚取抽成。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850元。
同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后到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卢某某、晏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8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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