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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莆田2男子因组织卖淫被抓,均组织卖淫上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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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8: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莆田2男子因组织卖淫被抓,竟人均组织卖淫上千次!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文书显示,2人已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99********,*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组织卖淫事实

2021年1月27日起,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卓某某经商量后通过网络招募石某某、黄某甲、宋某某、吕某某等九名卖淫女,分别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栋**室、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期第**区**栋**室通过手机网络远程组织上述卖淫女在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莆田市城厢区**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提供一次性服务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400元至700元、提供两次性服务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700元至1588元、包夜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800元至2500元,其中卖淫女固定抽取报酬分别为人民币300元、500元、1200元,剩余的钱由招嫖业务员和被告人卓某某、李某甲平分。

同年4月7日起,被告人卓某某欲自己单干,便带走了两个卖淫女石某某和黄某甲,并另行单独组织石某某、黄某甲、呼某某等五名卖淫女在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2021年4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分别对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涉案房间进行搜查,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胡某某和嫖客许某某,又在其他房间分别查获卖淫女钟某某、陈某某、石某某、谢某甲、宋某某、袁某某、谢某乙、闫某某、黄某甲、呼某某、吕某某。

经查,被告人卓某某、李某甲分别使用“覃某甲”、“李某某”支付宝账户收取嫖资及抽成。

截至案发,被告人卓某某共组织卖淫1159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62472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共组织卖淫1144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54020余元。

2021年4月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期第**区**栋**室抓获被告人卓某某,并向其扣押一台蓝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和九部手机。

同日,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栋**室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向其扣押三部手机。

被告人卓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介绍卖淫事实

被告人李某乙于2021年4月2日至4月6日,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为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嫖客并从中赚取抽成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

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乙共成功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的卖淫女袁某某、胡某某介绍嫖客七次,嫖资共计人民币5600元。

2021年4月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栋**室抓获被告人李某乙,并向其扣押三部手机。

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卓某某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某甲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建锋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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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8: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皮肉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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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8: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卖淫绝对不可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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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8: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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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8: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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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8: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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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8: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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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9: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截至案发,被告人卓某某共组织卖淫1159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62472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共组织卖淫1144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54020余元。

两个多月赚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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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9: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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