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公安机关在对莆田市城厢区某大酒店搜查时,查获11名卖淫女!随后警方发现,幕后组织卖淫者竟然藏身重庆,通过手机网络遥控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李*森、卓*锋等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起诉书,披露了这起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件的详情。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卓*锋,男,1999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森,男,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豪,男,1998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重庆市梁平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卓*锋、李*森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豪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6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卓*锋、李*森、李*豪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组织卖淫事实
2021年1月27日起,被告人李*森与被告人卓*锋经商量后通过网络招募石某某、黄某甲、宋某某、吕某某等九名卖淫女,分别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栋**室、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期第**区**栋**室通过手机网络远程组织上述卖淫女在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莆田市城厢区**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提供一次性服务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400元至700元、提供两次性服务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700元至1588元、包夜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800元至2500元,其中卖淫女固定抽取报酬分别为人民币300元、500元、1200元,剩余的钱由招嫖业务员和被告人卓*锋、李*森平分。
同年4月7日起,被告人卓*锋欲自己单干,便带走了两个卖淫女石某某和黄某甲,并另行单独组织石某某、黄某甲、呼某某等五名卖淫女在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2021年4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分别对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涉案房间进行搜查,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胡某某和嫖客许某某,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钟某某和16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陈某某和4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石某某,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谢某甲和12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宋某某和2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袁某某和15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谢某乙和8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闫某某,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黄某甲和5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呼某某和20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吕某某和26个避孕套。经查,被告人卓*锋、李*森分别使用“覃某甲”、“李某某”支付宝账户收取嫖资及抽成。截至案发,被告人卓*锋共组织卖淫1159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62472余元,被告人李*森共组织卖淫1144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54020余元。
2021年4月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期第**区**栋**室抓获被告人卓*锋,并向其扣押一台蓝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玫瑰金oppo A59s手机、一部蓝色苹果12Pro Max手机、一部黑色vivo U3x手机、一部金色oppo R9s Plus手机、一部银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蓝色oppo A5手机、一部金色vivo Y66手机、一部蓝色oppo A5手机、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同日,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栋**室抓获被告人李*森,并向其扣押一部蓝色苹果12Pro Max手机、一部深蓝色oppo A9手机、一部深蓝色vivo U1手机。被告人卓*锋、李*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介绍卖淫事实
被告人李*豪于2021年4月2日至4月6日,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为被告人李*森介绍嫖客并从中赚取抽成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截至案发,被告人李*豪共成功为被告人李*森组织的卖淫女袁某某、胡某某介绍嫖客七次,嫖资共计人民币5600元。
2021年4月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栋**室抓获被告人李*豪,并向其扣押一部蓝色华为Nora 3i手机、一部金色vivo X6D手机、一部白色vivo Y51A。被告人李*豪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卓*锋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森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豪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森、李*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锋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