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莆田银保监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因未按工程进度放款,被合计罚款80万元。
海都君了解到,银保监局是依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条等法规法条,对上述银行进行处罚。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二十条规定是这样的:“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被处罚的另一依据是上述第五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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