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欧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半文盲,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赌博,于2017年7月2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此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已判决)在仙游县郊尾镇辖区内利用“三公”赌博方式开设赌场20多天,每天收取堂金5000元,共非法获利1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欧某某占股80%,非法获利8.18万元。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1年4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
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10万元,个人非法获利8.1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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