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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莆田有人在轮渡码头突然猝死!家属向轮渡公司索赔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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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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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5: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0月7日,林先生返回秀屿区南日镇途中,在预登渡轮的下坡路段,突然头朝下栽倒,经轮渡工作人员施救、120医生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林先生的家属认为,轮渡公司未尽到保障及告知义务致其死亡,有重大过错,起诉索赔42万余元。2021年1月14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心脏骤停去世 家属索赔

原告家属诉求:当日下午3时3分许,林先生购买船票准备上船,检票后,行走在码头一下坡处,因地面不平、湿滑,导致林先生向前摔倒并致头部受伤,待被告安全人员及120医生到达现场,林先生已不幸去世。认为被告公司在林先生等旅客进入其管理区域时,未保障旅客人身安全,没有及时警示、提醒、告知,事发时安全员未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也未及时拨打120求助,导致林先生去世,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其中的60%责任,故起诉至秀屿法院,索赔死亡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余元。

轮渡公司认为,原告已就本案提起诉讼,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经鉴定码头交通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林先生在无外力作用下,自行倒地,与被告无关;被告在旅客上下船期间配备安全员值守,在发现林先生倒地后立即上前查看、救治,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原告自愿放弃查明林先生死因,应责任自担。

法院:不应将过错归咎于他人

秀屿法院经审理查实,2018年10月7日,林先生在距离渡轮20米外下坡处摔倒,轮渡公司工作人员及时施救,并拨打120求助。医生认定林先生是心脏呼吸骤停导致死亡,其儿子小林也认可并非他杀并自愿放弃尸体解剖。后原告以海上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被厦门海事法院驳回;原告又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被告,案经审理,被告方认为自身无过错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轮渡公司码头设施合格;林先生因自身疾病突发而摔倒,死亡原因是心脏呼吸骤停;工作人员在林先生摔倒后处置及时得当,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轮渡公司对林先生的不幸死亡既无过错,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全案证据,秀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城、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纵观本案,监控显示林先生突发疾病摔倒后,轮渡公司的工作人员反应迅速,处理得当,无过错可言。被告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国企,亦不是唐僧肉,动辄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和稀泥"式赔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来源:秀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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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6: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码头好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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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6: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两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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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6: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在野外是不是还找土地公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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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6: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脑回路,真的是无语了,就是想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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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6: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国企,亦不是唐僧肉,动辄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和稀泥"式赔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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