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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莆田8名“后生仔”被判刑!最小才00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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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08: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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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烨炜,绰号“阿傻”,男,1999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明伟,绰号“阿牛”,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海娟,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林靖,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林钱桥,绰号“阿桥”,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文聪,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黄自航,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明杨,绰号“阿勇”,男,2001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福建省仙游县,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振,绰号“阿高”,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青风,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杰杰,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赌博,于2020年2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某2诚,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伟彬,男,1996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志华,绰号“黑弟”,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敏,福建梦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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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陈明杨、林振、陈杰杰、傅伟彬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志华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杰、检察官助理蔡晨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烨炜及其辩护人孙霞、被告人张明伟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海娟和林靖、被告人林钱桥及其指定辩护人郑文聪、被告人陈明杨及其指定辩护人温光忠、被告人林振及其指定辩护人朱青风、被告人陈杰杰及其指定辩护人林某2诚、被告人傅伟彬及其指定辩护人陈**、被告人陈志华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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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敲诈勒索

自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以同案人张某4(刑拘在逃)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三人为骨干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在仙游县××镇××街道××附近寻找酒后驾驶人员,确定目标后驾车尾随,寻找机会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以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心理,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高额赔偿,即俗称“碰瓷”。上述期间,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陈明杨、林振、陈杰杰、傅伟彬、陈志华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实施违法犯罪7起,共向被害人邱某等5名被害人索要钱款达740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烨炜伙同同案人张某4、林某3(已判决)、张某3、傅某1、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建设银行附近路段,采用上述“碰瓷”方式,敲诈被害人邱某40000元,被告人林烨炜分得赃款13000元,同案人张某4和林某3等人分得10000元,同案人张某3、傅某1、林某4分得赃款17000元。

2、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烨炜、林振、陈杰杰、傅伟彬在同案人张某4的纠集下,在仙游县××镇××广场附近路段,采用上述“碰瓷”方式,敲诈被害人黄某18000元,被告人林烨炜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傅伟彬分得3500元、被告人林振分得4800元、被告人陈杰杰分得1700元、同案人张某4分得4000元。

3、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烨炜、林钱桥、张明伟等人在同案人张某4的纠集下,在仙游县××镇××路××街××号附近路段,采用上述“碰瓷”方式,敲诈被害人吴某17000元,被告人林烨炜分得赃款3800元,被告人张明伟分得500元,林某3分得600元,同案人张某4分得2100元。

4、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陈明杨、陈志华在同案人张某4的纠集下,在仙游县××镇××路××酒店附近路段,采用上述“碰瓷”方式,敲诈被害人吴某25000元,被告人张明伟分得1400元,被告人林烨炜分得1000元,被告人陈明杨分得800元,被告人陈志华分得1100元,同案人张某4分得700元。

5、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钱桥、张明伟、林烨炜在同案人张某4的纠集下,在仙游县××路××路段,采用上述“碰瓷”方式,敲诈被害人陈某14000元,被告人林钱桥分得2000元,被告人林烨炜分得200元,被告人张明伟分得300元,同案人张某4分得1500元。

6、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张明伟、林钱桥、陈浩东(均另案处理)在同案人张某4、傅某3(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在仙游县××镇××附近路段,采用上述“碰瓷”方式,欲敲诈被害人张某1钱款,但因事故后张某1开车逃逸而未得逞。

7、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陈明杨、林某2(刑拘在逃)等人在同案人张某4的纠集下,在仙游县××镇××处,采用上述“碰瓷”方式欲进行敲诈,但因被害人逃逸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傅伟彬退赃退赔4100元;被告人林振退赃退赔5400元;被告人林钱桥退赃退赔8100元;被告人陈明杨退赃退赔800元;被告人张明伟退赃退赔3400元。

被告人陈志华于2020年6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明伟于同年6月23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钱桥于同年7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明杨于同年7月9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振于同年7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傅伟彬于同年7月16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杰杰于同年7月22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烨炜于同年7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二、盗窃

1.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1日间,被告人陈志华伙同同案犯陈某6、傅某2,驾驶被告人陈志华租用的汽车至福清市某村,先后盗走被害人张某2放养的本地山羊四只、被害人何某放养的本地山羊二只、被害人方某放养的高山羊二只、被害人陈某2放养的高山羊一只。事后,陈志华分得赃款12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山羊价值27010元。2019年12月11日,福清市公安局起获上述车辆及被害人陈某2被盗的山羊一只。案发后该山羊经福清市公安局变卖后发还被害人陈某2。

2.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志华伙同同案犯陈某6,驾驶被告人陈志华租用的汽车至莆田市秀屿区某村,盗走被害人魏某放养的本地山羊二只。事后,被告人陈志华分得赃款11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山羊价值48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烨炜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制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同案人张某4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陈明杨、林振、陈杰杰、傅伟彬、陈志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碰瓷”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其中被告人林烨炜参与六次敲诈勒索共计74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明伟参与五次敲诈勒索共计16000元,被告人林钱桥参与三次敲诈勒索共计11000元,被告人陈明杨参与二次敲诈勒索共计5000元,被告人林振、陈杰杰、傅伟彬参与敲诈勒索一次18000元,被告人陈志华参与敲诈勒索一次50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华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1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对被告人陈志华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志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伟彬、陈杰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张明伟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烨炜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孙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各被告人作案都是临时起意,仅骨干成员比较固定,其他人员往往很随意,组织较为涣散;本案的被害人系酒后驾车人员,故不具有欺压百姓特征。综上,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考虑林烨炜认罪认罚,且本案被害人本身有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明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陈海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张明伟有自首、立功、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钱桥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郑文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林钱桥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与其他被告人作用一致,不应认定为骨干成员。2.考虑林钱桥有退赃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陈明杨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温光忠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明杨有自首、退赃、预缴罚金、参与的第2起敲诈勒索为未遂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朱青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林振能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杰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林某2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杰杰有自首、退赃、预缴罚金、仅被纠集参与一起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傅伟彬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傅伟彬有自首、从犯、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志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黄敏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志华仅参与一起敲诈勒索,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

一、犯罪集团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自2020年3月至5月期间,以同案人张某4(刑拘在逃)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等人为骨干分子,被告人陈明杨、林振、陈杰杰、傅伟彬、陈志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在仙游某街道附近寻找酒后驾驶人员,确定目标后驾车尾随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而后再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心理,以报警相威胁的方式索要高额赔偿实施“碰瓷”,据此先后实施7次敲诈勒索犯罪,共向邱某等5名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达740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烨炜伙同同案人张某4、张某3、傅某1、李某(均另案处理)、同案犯林某3等人发现被害人邱某酒后驾驶闽B7××××宝马牌小轿车将车子停靠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建设银行对面的停车位休息后诱骗被害人邱某将车子挪开时,即由同案人张某3驾驶被告人林烨炜的闽BX××××雪佛兰小轿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邱某驾驶的闽B7××××号小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再由同案人张某4、傅某1、同案犯林某3、被告人林烨炜驾驶两部车辆赶到现场参与谈判以报警处理威胁索要赔偿,被害人邱某被迫转账给同案犯林某340000元。事后被告人林烨炜分得赃款13000元,同案人张某4分得赃款5000元,同案犯林某3分得赃款5000元,同案人张某3、傅某1、林某4分得赃款17000元。

2.2020年3月21日凌晨,同案人张某4从被告人傅伟彬处得知其与朋友黄某驾车到鲤南镇财富酒店喝酒的线索后就组织被告人林烨炜、林振、陈杰杰、傅伟彬碰瓷,由被告人林振驾驶被告人陈杰杰的闽B8××××号小轿车(被告人陈杰杰坐在副驾驶座)故意追尾被害人黄某驾驶的闽B2××××号小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索要高额赔偿款,后同案人张某4、被告人林烨炜等人赶到现场假意替被害人黄某协调赔偿款数额并与被告人林振一方发生肢体纠纷。被害人黄某害怕事情闹大致使对方报警就赔偿被告人林振18000元。事后被告人林烨炜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傅伟彬分得赃款3500元、被告人林振分得赃款4800元、被告人陈杰杰分得赃款1700元、同案人张某4分得赃款4000元。

3.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烨炜、林钱桥、张明伟同案犯林某3等人在同案人张某4的纠集下在仙游县某路段,由同案犯林某3驾驶被告人林烨炜的闽BX××××号小轿车故意追尾被害人吴某1酒后驾驶的闽BK××××号小型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警处理威胁索要赔偿款,再由同案人张某4伙同被告人林烨炜、林钱桥、张明伟等人参与谈判,被害人吴某1被迫赔偿7000元给同案犯林某3一方。事后同案犯林某3分得赃款600元,被告人林烨炜分得赃款3800元,被告人张明伟分得赃款500元,同案人张某4分得赃款2100元。

4.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陈明杨、陈志华在同案人张某4的纠集下在仙游县华侨大酒店附近路段锁定作案对象后,由被告人陈志华驾驶从跨时代车行租来的闽C1××××号轿车故意剐蹭被害人吴某3酒后驾驶的粤HN××××号小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警处理威胁索要赔偿款,被害人吴某3被迫赔偿5000元给被告人陈志华一方。事后被告人张明伟分得赃款1400元,被告人林烨炜分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陈明杨分得赃款800元,被告人陈志华分得赃款1100元,同案人张某4分得赃款700元。

5.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钱桥、张明伟、林烨炜在同案人张某4的纠集下在仙游县某路段锁定作案对象后,由被告人林钱桥驾驶从华凌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闽BS××××号小轿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陈某1酒后驾驶的闽AD××××号小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警处理威胁索要赔偿款,被害人陈某1被迫赔偿4000元给被告人林钱桥一方。事后被告人林钱桥分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林烨炜分得赃款200元,被告人张明伟分得赃款300元,同案人张某4分得赃款1500元。

6.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张明伟、林钱桥、同案人陈浩东在同案人张某4、傅某3的纠集下在仙游县某路段由同案人傅某3提供线索锁定作案对象后,由同案人张某4驾驶被告人林钱桥的闽B0××××号大众牌小轿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张某1酒后驾驶的闽B0××××号小轿车制造交通事故欲敲诈钱款,后因被害人张某1直接驾车逃离现场而未能得逞。

7.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陈明杨、同案人林某2等人在同案人张某4的纠集下,在仙游县某处锁定作案对象后,由同案人林某2驾驶租来的闽B8××××号jeep牌SUV故意撞击被害人酒后驾驶的白色小轿车,后因被害人直接驾车逃离现场而未能得逞。

二、被告人陈志华个人实施的盗窃犯罪

1.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1日间,被告人陈志华伙同同案犯陈某6、傅某2,驾驶被告人陈志华租用的汽车至福清市某村,先后盗走被害人张某2放养的本地山羊四只(经鉴定价值10150元)、被害人何某放养的本地山羊二只(经鉴定价值5100元)、被害人方某放养的高山羊二只(经鉴定价值10080元)、被害人陈某2放养的高山羊一只(经鉴定价值1680元)。事后,陈志华分得赃款12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山羊价值27010元。2019年12月11日,福清市公安局起获上述车辆及被害人陈某2被盗的山羊一只。案发后该山羊经福清市公安局变卖后发还被害人陈某2。2020年7月28日,同案犯傅某2的家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2、何某、方某3883.3元、1700元、3360元,并取得谅解。

2.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志华伙同同案犯陈某6,驾驶被告人陈志华租用的汽车至莆田市秀屿区某村,盗走被害人魏某放养的本地山羊二只。事后,被告人陈志华分得赃款11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山羊价值4800元。

三、相关到案经过、立功表现、查扣财产等情况

微信图片_20210112082036.jpg

(一)被告人陈志华于2020年6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林钱桥于2020年7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明杨于2020年7月9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振于2020年7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傅伟彬于2020年7月16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杰杰于2020年7月22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烨炜于2020年7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二)被告人张明伟于2020年6月23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虽在投案时未能如实供述个人罪行,但检举2020年初被告人林烨炜在仙游县××街道××起交通事故索取他人赔偿款40000元,后仙游县公安局根据该检举线索得以侦破被害人邱某被敲诈勒索一案据此抓获被告人林烨炜。

(三)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林烨炜处扣押作案工具闽BX××××号雪佛兰小轿车,从被告人林钱桥处扣押作案工具闽B0××××号大众牌小轿车,扣押被告人陈明杨持有的一部iphone牌手机、被告人林烨炜持有的一部iphone牌手机、被告人林钱桥持有的一部OPPO牌手机、被告人林振持有的一部iphone牌手机、被告人陈杰杰持有的一部iphone牌手机、被告人陈志华持有的一部OPPO牌手机、被告人傅伟彬持有的一部iphone牌手机;查封被告人林振名下的闽BP××××号小轿车、被告人陈杰杰名下的闽B8××××号、闽B7××××号小轿车、被告人陈杰杰名下房产证号为2××3房屋;冻结被告人林烨炜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存款共计2159.79元、被告人傅伟彬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存款2.44元、被告人林振名下仙游农村商业银行卡存款106.17元、被告人陈杰杰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款37.09元、被告人张某3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款3372.54元。

案发后,被告人傅伟彬家属代为退出赃款4100元(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被告人林振代为退出赃款5400元(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被告人林钱桥代为退出赃款8100元(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被告人陈明杨代为退出赃款800元(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被告人张明伟代为退出赃款3400元(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29日,本院以(2020)闽0322刑初6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为:“被告人林某3暂退在仙游县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五千六百元分别退还给被害人邱某五千元、吴某1六百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杰杰向本院退出赃款并预缴罚金7000元,被告人傅伟彬、林振向本院预缴罚金各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陈明杨、林振、陈杰杰、傅伟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车辆照片,书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跨时代租车行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还车无损证明、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车辆结算单、车工社汽车SPA馆项目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报警登记、报警回执、福建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单、撤案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刑初348、68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1)仙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罪犯档案资料,证人林某1、陈某3、陈某4、温某、陈某5(1998年4月6日出生)、陈某5(1995年6月13日出生)、蔡某、梁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魏某、陈某2、张某2、吴某2、张某1、陈某1、邱某、黄某、张某1的陈述,价格认定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视听资料手机录像截图、监控视频光盘、行车记录仪,同案人张某3、谢宏基、陈某6、傅某2、林某3、被告人张明伟、陈明杨、林烨炜、陈志华、林钱桥、林振、傅伟彬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同案人张某4纠集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陈明杨、林振、陈杰杰、傅伟彬、陈志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锁定酒后驾车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该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形成以同案人张某4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明杨、林振、陈杰杰、傅伟彬、陈志华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集团,应予从严惩处。辩护人孙霞关于各被告人作案都是临时起意,仅骨干成员比较固定,其他人员往往很随意,组织较为涣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七次敲诈勒索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犯罪集团实施的第6、7起敲诈勒索系未遂。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陈明杨、林振、陈杰杰、傅伟彬应按照各自在犯罪集团内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被告人林烨炜参与敲诈勒索6起共计人民币74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明伟参与敲诈勒索5起共计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林钱桥参与敲诈勒索3起共计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陈明杨参与敲诈勒索2起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林振、陈杰杰、傅伟彬参与敲诈勒索1起共计人民币180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指控的第1、3-7起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不宜区分主从犯。在指控的第2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振负责驾车撞击被害人车辆、被告人林烨炜负责与同案人张某4参与谈判,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傅伟彬提供作案目标、被告人陈杰杰提供作案工具,均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指定辩护人黄敏关于陈志华仅参与一起敲诈勒索,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指控的第4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志华负责驾车撞击被害人车辆,行为积极主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明杨、傅伟彬、陈杰杰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林烨炜、林钱桥、林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张明伟投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到案后能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表现,均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被告人傅伟彬、林振、林钱桥、陈明杨、张明伟、陈杰杰能部分退赃,其中被告人傅伟彬、林振、陈杰杰能预缴罚金,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述,对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林钱桥、陈明杨、林振、陈杰杰、傅伟彬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志华除了应按照自己在犯罪集团内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在犯罪集团外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被告人陈志华参与犯罪集团实施的敲诈勒索1起共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在犯罪集团外又多次伙同同案犯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志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八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烨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志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明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林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止)。

五、被告人林钱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七月六日起至二○二一年七月五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杰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七、被告人陈明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七月九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傅伟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止)。

九、责令被告人林烨炜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退赔给被害人邱某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十、责令被告人林烨炜、傅伟彬、林振、陈杰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退赔给被害人黄某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十一、责令被告人林烨炜、林钱桥、张明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退赔给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六千四百元。

十二、责令被告人林烨炜、张明伟、陈明杨、陈志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退赔给被害人吴某2人民币五千元。

十三、责令被告人林烨炜、林钱桥、张明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退赔给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四千元。

十四、责令被告人陈志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退赔给张某2人民币六千七百六十六元七角、被害人何某人民币三千四百元、被害人方某人民币六千七百二十元、被害人魏某人民币四千八百元。

十五、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闽BX××××号雪佛兰小轿车、闽B0××××号大众牌小轿车、被告人陈明杨持有的iphone牌手机一部、被告人林烨炜持有的iphone牌手机一部、被告人林钱桥持有的OPPO牌手机一部、被告人林振持有的iphone牌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杰杰持有的iphone牌手机一部、被告人陈志华持有的OPPO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傅伟彬持有的iphone牌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十六、查封在仙游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闽B8××××号小轿车,由查封机关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十七、仙游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傅伟彬赃款人民币四千一百元、被告人林振赃款人民币五千四百元、被告人林钱桥赃款人民币八千一百元、被告人陈明杨赃款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张明伟赃款人民币三千四百元、冻结被告人林烨炜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存款共计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九元七角九分、被告人傅伟彬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存款人民币二元四角四分、被告人林振名下仙游农村商业银行卡存款人民币一百零六元一角七分、被告人陈杰杰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款人民币三十七元零九分以及被告人陈杰杰预缴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七百元,用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人林烨炜、傅伟彬、张明伟、林振、陈杰杰的连带退赔义务。

十八、仙游县公安局查封的被告人林振名下的闽BP××××号小轿车、被告人陈杰杰名下的闽B7××××号小轿车、被告人陈杰杰名下房产证号为2××3房屋,扣除抵押权优先受偿后的剩余价值,用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人林振、陈杰杰的连带退赔义务,剩余部分返还给被告人林振、陈杰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雅妮
人民陪审员  颜志伟
人民陪审员  余立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彬
必须严惩!
扫黑除恶
百姓才能安居乐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仙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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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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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能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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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金顿。。以为自己就可以改变这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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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教不好,就让社会教他们怎么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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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监狱里面去捡肥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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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天公仔真是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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