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18日)下午
仙游法院依法对
3起涉黑恶及“保护伞”案件
进行集中宣判
共有10名被告人因此获刑
案件一:
多次“碰瓷”敲诈勒索
8名小伙涉恶被判刑
案情简介:2020年3月至5月期间,以同案人张某泰(刑拘在逃)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炜、张某伟、林某桥等人为骨干分子,被告人陈某杨、林某、陈某杰、傅某彬、陈某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分别在仙游县鲤南镇、鲤城街道等地酒店、KTV、酒吧附近寻找酒后驾驶人员,确定目标后驾车尾随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而后再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心理,以报警相威胁的方式索要高额赔偿实施“碰瓷”,据此先后实施7次敲诈勒索犯罪,共向5名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达74000元。
法院审理:经审理认为,同案人张某泰纠集被告人林某炜、张某伟、林某桥、陈某杨、林某、陈某杰、傅某彬、陈某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锁定酒后驾车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该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形成以同案人张某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炜、张某伟、林某桥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杨、林某、陈某杰、傅某彬、陈某华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仙游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件二:
非法采矿+强迫交易
恶势力团伙最后一余犯获刑
案情简介:2001年起,同案犯林某富(时任瑶台村村委员主任)利用职务的便利,在侵蚀基层政权的同时,长期盘踞在青山片区,公然聚众盗采并私分农村集体资源,又以软暴力的威胁手段从青山片区其他经营者处强买商品非法获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被告人李某武在团伙内负责财务管理。
法院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武伙同他人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青山片区长期垄断矿产资源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武应按照其在团伙内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被告人李某武既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又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从被害人处强买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
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李某武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在逃人员,构成立功表现;亦能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预缴罚金,分别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予减轻处罚。最终,仙游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李某武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
案件三: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一公职人员获刑六年
案情简介:2012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贵先后任仙游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仙游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且兼任其他职务。自2012年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陆某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索取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98205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充当以林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黄某存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20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仙游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陆某贵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同时,责令陆某贵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出上述非法所得的财物。
本次仙游法院进行集中宣判,不仅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高度关注,也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据统计,今年以来,仙游法院重拳出击,持续发力,共审结涉黑案件1案2人,涉恶案件9案29人,保护伞案件2案2人,共判处罚金466.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16.73万元,以决战决胜姿态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
来源:仙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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