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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讨论] 没收违法所得1000多万!仙游这三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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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4 08: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仙游民政局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政民行罚决字〔2023〕第011号)
对王强、郑志雄、傅金太没收
向外村违法经营出售公益性公墓
非法所得金额人民币1764.9640万元
并处罚款20万元
上缴国库

王强、郑志雄、傅金太:

经查,2010年,王强以负责人身份向仙游县土地管理部门、民政局、林业局、建设局、赖店镇人民政府、赖店镇潘硎村民委员会申报建设潘硎公益性公墓(鸣峰陵园),地点在白石山,面积38亩。2011年3月22日,仙游县建设局作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名称为鸣峰陵园(潘硎公益性公墓),建设单位名称为赖店镇山尾村委会,拟用地面积为9866.6平方米。2011年4月15日,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赖店镇鸣峰陵园(潘硎公益性公墓)项目的批复,建筑面积为986.7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2010年10月9日,仙游县民政局对潘硎公益性公墓审批,2010年11月20日,赖店镇山尾村委会(作为甲方)与傅金太(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坐落在大坑白石山的一片山地由乙方开发建造鸣峰陵园(潘硎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2010年10月,王强、郑志雄、傅金太三人签订共同建设经营“鸣峰陵园(潘硎公益性公墓)”《合伙协议书》一份。于2013年6月10日,郑志雄、傅爱梅、傅金太三人签订《关于潘硎公益性公墓股东变动会议纪要》一份。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4日转来《司法建议书》((2020)闽03民终157号)和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3民终157号),关于上诉人郑志雄、傅金太因与被上诉人王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发现:王强与郑志雄、傅金太合伙共同建设的仙游县鸣峰陵园(潘硎公益性公墓)项目,系以赖店镇山尾村委会名义进行审批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合伙体至2013年6月6日止,结余3279388元;从2013年6月8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共出售公墓323个,安置区做4个,总收入结余7596974元(截止到2018年3月11日,结余为6413526.5元)。但涉案公墓在运营过程中大部分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的。截止2019年7月24日,合伙体经营公墓的结余达10876362元,且被郑志雄、傅金太控制。

县殡葬管理监察中队组织工作人员对鸣峰陵园内的墓位重新调查清点墓区内共有坟墓555个,已出售坟墓555个,其中382个坟墓向外村出售,对外违规出售金额共1764.9640万元,本局认为,王强、郑志雄、傅金太对鸣峰陵园(潘硎公益性公墓)对外村经营出售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公益性公墓擅自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本机关决定责令王强、郑志雄、傅金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王强、郑志雄、傅金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王强、郑志雄、傅金太没收向外村违法经营出售公益性公墓非法所得金额人民币1764.9640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两项合计1784.9640万元,上缴国库。

王强、郑志雄、傅金太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仙游县支行(户名:福建省仙游县民政局,账号:13430101040001535)一次性缴纳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罚款的数额)。

王强、郑志雄、傅金太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民政局
2023年6月12日

来源:仙游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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