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以来
仙游法院积极履行职责
对黑恶势力案件始终坚持
依法严惩、打准打实的方针
取得一系列成效
1月13日上午
仙游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三年以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介绍了仙游法院的主要做法
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案件清结高效有力。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院受理涉黑犯罪案件2案7件31人,结案率为 100 %,判决认定涉黑罪名的27名被告人中有10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达37.04%,其中最高刑期达24年,现均已生效。受理涉恶犯罪案件14案34件125人,结案率为100%,判决认定恶势力120名被告人中有17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达14.17%,现均已生效。
二、黑财清查精准彻底。
对黑财恶财开展全覆盖、全方位的执行攻坚,共有涉黑恶及保护伞生效案件42件,移送执行案件45件,已结44件,执行到位标的1577.36万元,执行到位率86.36%。
三、打伞破网深挖到底。
严惩参与涉黑恶犯罪公职人员、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20人,特别是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严厉打击,从快审理了2案2件2人保护伞案件。
四、线索工作有序推进。
共移送黑恶势力犯罪线索13条,已收到反馈6条。共办理了各级转办的中央督导组来闽督导期间举报信访件、中央督导组下沉莆田督导期间电话举报件、智能平台收到举报的信访件、群众举报件20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五、行业整治取得成效。
围绕学校管理、市场监管、矿产资源、民生环境、社会治安等十多个领域,发出司法建议书23份,收到反馈23份,回复率100%,推动相关领域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如我院于2018年10月开展民间借贷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整治新收民间借贷案件同比下降7.9%。
同时,仙游法院还发布了
三起涉黑恶的典型案例
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以及典型意义
案例1:陈某庆等人“大蜚山”涉黑案
一、基本案情
1987年7月至今,被告人陈某庆一直担任中共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党支部书记,长期掌管本村党政事务,依托蜚山村基层政权组织,逐步培养安排被告人陈某泉、叶某杏、陈某等人进入蜚山村“两委”担任干部或从事村务活动,推选被告人郭某斌当选仙游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把持公共权力、扩大政治影响、形成控制势力;2008年,被告人陈某泉进入村“两委”后,聚集、笼络被告人李某、林某锋、徐某、杨某富等人,为被告人陈某庆掌控村务、树立威信助阵;通过制定地下组织执法规则,操控选举、垄断资源、侵吞资产,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串通投标、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陈某庆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泉为积极参加者,其他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庆、陈某泉、郭某斌等9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把持蜚山村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公共财产,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形成以被告人陈某庆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郭某斌、陈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陈某庆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陈某庆等人判处十三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等。
三、典型意义意义
该案系莆田市首例把持基层政权类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更是莆田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妨害作证罪等,九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无一上诉,系莆田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取得的新突破、新成效、新战果,切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有效震慑黑恶势力,高度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张某发“套路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开始,以被告人张某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等手段依托被告人黄某华、郑某金与林某生、陈某远开设的三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套路贷”模式牟利。平时由被告人黄某华、郑某金与林某生、陈某远发布“小额贷”广告,以低利率、放款快、无质押等假象,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被害人借贷前,由被告人黄某华、郑某金、陈某远对被害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评估,再将评估情况告知被告人张某发,由被告人张某发审核进行放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人张某发、黄某华、郑某金、陈某远欺骗被害人签下多倍虚高借款合同等虚假借款凭证,公司以平台费、保证金、砍头息等名义预先扣取费用,随后按期收取日利息1%以上的畸高利息,在被害人出现逾期时,被告人张某发、黄某华、郑某金、陈某远便组织被告人陈某等人以言语威胁、上门滋扰、贴白布条、贴字报、泼油漆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或亲友履行虚假借款凭证,甚至进行虚假诉讼。
二、裁判结果
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发、郑某金等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实施套路贷犯罪,采取软硬暴力手段敲诈勒索财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财物、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贴报喷字、滋扰、恐吓等手段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正常的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形成以被告人张某发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郑某金、黄某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某生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集团,应予从严惩处。因被告人张某发作为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发等十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到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赃款。
三、典型意义
“套路贷”作为一类新型黑恶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被告人张某发等纠集十三人为实施“套路贷”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纠集者和参加人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是典型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套路贷”犯罪集团大肆实施高利放贷获利,多次实施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正常的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实中以民间借款之名行非法侵占之实的“套路贷”,让许多被害人深陷其中,影响十分恶劣。通过依法裁判,向社会公众揭露“套路贷”的惯用伎俩和黑恶面目,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3: 黄某存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存、黄某峰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工程协议履行期届满、主管部门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后,仍长期非法开采矿山资源;并基于霸占矿山资源的目的,威胁、阻挠相邻自来水厂的民生工程建设,被告人黄某存、黄某峰纠集他人长期盘踞在矿山,公然垄断矿产资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存、黄某峰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石29.546万立方米,价值共计人民币590.9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又多次纠集多人阻碍自来水厂建设施工,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对自然资源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对被告人黄某存、黄某峰以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为长期霸占矿产资源,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并组织人员采用威胁、暴力阻挠等方式阻止自来水厂的民生工程建设,逐步形成恶势力团伙,严重影响了矿产行业的积极发展,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涉案人员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净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创造安定稳定的宜商宜居环境。
据悉,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以来,仙游法院坚持院庭长挂帅主办,建立线索移送摸排机制,凝聚部门协同合力,促进综合治理“行业清源”,有力惩治了一批社会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关注的黑恶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仙游县人民法院扫黑办常务副主任 蔡雅妮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巩固和拓展专项斗争成果,健全长效常治机制,扎实推进扫黑除恶“六建”工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美丽新仙游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仙游法院,仙游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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