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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大道(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木兰大道(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木兰大道(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木兰大道(仙游段)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仙政文〔2013〕36号)和《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仙政文〔2016〕23号),结合木兰大道(仙游段)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木兰大道(仙游段)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安置区的征收。 第三条征收人:由县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作为征收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具体业务可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执行。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征收工作应本着“依法征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的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收,不得阻碍征收工作。 二、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㈠征收土地,征收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㈡被征收的土地属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全部支付给村集体。属农民承包的土地(含自留地),支付给被征地群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不少于70%,其余的作为村集体留成,留成款项应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和发展生产。 第六条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即地面物,包括果树、林木、坟墓等,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件执行。 第七条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树、苗木等不予以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 第八条房屋征收的实施 实行统一拆除、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征收应在被征收人自愿的基础上,在征收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来源原件,并由征收人当场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来源原件。 第九条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就近)方式,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补偿安置方式。在工业规划区周边、县城规划区内的乡村,应鼓励并优先考虑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产权调换的按就地就近安置原则,由各乡镇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选址,安置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外和禁建区外,确需实行集中自建(联建)的,应严格按“一户一宅”的有关规定,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货币补偿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原则: 1.一户已有一处符合标准的住宅,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安置。 2.被征收人原始户(指分户前的被征收人,下同)产权调换总面积不得超过360㎡,超过部分实行货币化安置;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30㎡,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实行货币化安置,若经确认没有其他住房的困难户,可安置小户型的套房一套; 4.套房安置指标总面积扣除已合理选户指标面积后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且不再享有购买商品住房补助。 (二)补偿项目及标准 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仙政文〔2016〕23号)“货币安置方式”执行,货币化安置随政策变化相应调整。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产权调换(就近)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有关规定,按照“拆一还一”原则,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址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产权调换(就近)方式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仙政文〔2016〕2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集中自建(联建)方式 由征收人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安排安置建设用地,经统一规划、设计,并由征收人组织实地放样后,按规定统一安排给被征收人集中自建(联建)。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人。 (一)补偿项目及标准(按照仙政文〔2013〕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类型及等级×成新率予以补偿(房屋类型及等级标准见附件8.1,成新率及评定标准见附件9) 2.其它附属项目征收补偿费按附件6、7执行; (二)分户规定:非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的户业主和不同一家庭业主不能合并或分户更名。被拆迁户户主的认定标准,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及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一人多证的按一户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2.被拆迁前已经结婚未分户或已达晚婚年龄未结婚的,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按分户享受优惠政策(含父辈但不含祖辈),但必须提供分家析产作为依据。 3.被征收人借房屋拆迁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房分户或户籍分户所产生的新增户,不予认定。 (三)集中自建(联建)安置占地面积:集中自建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由辖区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建设;建筑占地分为60㎡、90㎡、120㎡三种类型。 (四)集中自建(联建)的原则和办法 采取“先签协议先选地,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原则,同日签订协议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地顺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宅基地安置方式采用置换安置的办法,征收人有提供安置地的,不再享受原宅基地部分土地补偿款。 1.户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占地面积,按最接近用地户型为准,拆迁建筑占地面积在50㎡(不含50㎡)以下的原则上不安排安置地,但在该村没有其他住宅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征收人核实后确认,经公示和审批后,可安排60㎡安置地一份;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50㎡-60㎡(含60㎡)的,安置地面积为60㎡;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60㎡以上-90㎡(含90㎡)的,安置地面积为90㎡;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90㎡以上的,安置地面积为120㎡。上述情况在本村内另有一处住宅的不予安排安置地。 2.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以内的按288元/㎡收取,超过10㎡部分的按503元/㎡收取;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多于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的,少安置部分由征收人按建筑占地面积288元/㎡给予经济补偿。 3.安置用地按规划分摊的房前屋后埕地、杂地等应摊的公共用地(不包括主干道用地)按征地开发成本费收取。 4.征收人只负责对被征收人的原房屋的水、电立户等情况实行等量替换,增容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集中自建小区的配套由安置户自行负责。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原水、电立户按现行立户费标准给予补偿。 (五)拆迁特殊房屋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六)安置区新建房屋的用地手续由征收人负责统一申请办理,原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乡镇分指挥部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超面积部分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权属来源不清的,拆迁之前由征收人负责牵头,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予以认定,其认定资料连同拆迁协议书作为办理新建房屋用地手续的依据,办理证件费用所应交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 1.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按一次性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置换的,按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自建(联建)的,从旧房腾空交付之日起计至安置地供地放样之日止,另加自建期限12个月。 (二)临时过渡原则上采取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办法。 (三)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的,安置补助费按30㎡计算。 搬迁补助费按住宅用房每次4元/㎡的标准计发。若一次搬迁补助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四条信用奖励金 签约期限原则为15天。在第1-5天签约的,按被征收的合法建筑面积60元/㎡予以奖励,在第6-10天签约的,按被征收的合法建筑面积50元/㎡予以奖励,在第11-15天签约的,按被征收的合法建筑面积40元/㎡予以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信用奖励金。 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征收人必须在10日内搬迁并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征收人有权按被征收人单方违约处理,每延迟一天按被征收的合法建筑面积5元/㎡扣减信用奖励金,直至扣完为止,且取消本细则中有关优惠条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旧房腾空交房时,征收人应签发《房屋交房验收单》并由征收人注明该户奖励金实发金额,与被征收人安置用地差价互补一并结算。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保持房屋的完整性,保管好原房屋的现状;如有意损坏或丢弃,影响交房验收单的签发,被征收人应自负责任或折价赔偿。 以上信用奖励金采用由县指挥部与各乡镇政府(分指挥部)结算,由各乡镇视情制定信用奖励金相关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进行奖励或补助,不得截留他用。 四、面积丈量与产权认定 第十五条面积丈量、计算 房屋面积丈量和计算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征收房屋产权认定 被征收人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安置或补偿: ㈠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㈡虽无权属来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㈢《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屋。 ㈣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㈤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31日《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仙政文〔2009〕220号)下发之日期间的“两违”建筑(含翻建、新建、扩建、改建),被征收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元/m2材料费补贴,不予安置;2009年7月31日以后的“两违”建筑,依法予以拆除,一律不予安置和材料费补贴。 五、附属项目补偿 第十七条附属物等其它项目补偿 ㈠对历史遗留附属物,有下列项目房屋附属物(房)及构筑物征收时应给予分类估价补偿,但不予安置,只能按各项目附属结构实际情况分级一次性货币估价计算补偿: 附属物(房)指室外厕所、杂物间、农用工具间、工场、作坊、搭盖棚子、猪舍、牛厩以及附属仓房等。 1.畜舍、禽舍等非永久性的临时搭盖物按建筑面积30~50元/㎡予以补偿。 2.以竹木、石柱、铁件等作为支撑围护结构,以沥青、塑料瓦、铁皮等作为上盖或以柱、墩作为支撑围护不完整,没有门窗不能居住的简易建筑按建筑面积80~100元/㎡予以补偿。 3.凡被拆迁的主房屋为一层的平房且为框架、砖混、石混、砖木、石木的,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基础造价补助)。 4.有合法审批的宅基地给予基础造价补偿并安置,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居地只给基础造价补偿不予安置。 ㈡其他项目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按58元/部·次计,实行自建(联建)的按两次计;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 2.有线电视补偿费:按380元/部包干(以有线电视证为凭证并以广播电视局出具的收费收据为准交清收视费用)。 3.分体式空调移机费:按100元/部·次计,实行房屋自建(联建)的按两次计;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 4.电力移表费:按360元/户包干补偿(用电户必须在交房前交纳清楚当月用电费用后,凭电力部门出具的**为据)。 ㈢树木、果树补偿 被征收房屋门前屋后的集体或自留地树木、果树的征收补偿原则上按相关附件执行。 六、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 第十九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七、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征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交通部门及设计单位确定道路线路走向后,在地方政府或工程建设指挥部张贴征收通告或通知后,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㈠翻建、新建、扩建、改建、加层和装修房屋; ㈡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㈢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㈣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三条涉及饮水设施、排洪灌溉沟渠、水库山塘、名贵树木、古树的移植、宫庙、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构造物,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审核后予以补偿。 征收涉及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三杆两缆”(电力、电信、联通、移动、广播、地下电缆、光缆)应在规定的征地拆迁期限内,由各自所属部门自行迁移,其补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附表11)。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仙游县征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尚有未尽事宜,另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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