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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重磅消息!!莆田农村土地房产交易启动,北高镇首个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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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0: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笔者昨日了解到,荔城区北高镇山前村土地流转便民服务站下月启用,这是我市首个试点建设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服务机构。今后,农民若想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只要在该站登记一下就行。需求者则能从该站信息中了解到最新动态,并得到相关服务。      

据了解,目前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受位置、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部门之间、供需对象之间土地流转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直接影响了土地的正常流转。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作,加快引导农村土地集中成片有序流转,确保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该区经过实地考察,决定在北高镇山前村,试点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便民服务站,打造全市首个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固定场所,盘活农村集体土地存量,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和务工收益。

该服务站将配备5名工作人员,依托北高镇政府信息网,建成“一平台三体系”(即信息化网络交易平台,价格评估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和监督服务体系)。同时,服务站将及时整理汇总供求双方土地的坐落、面积、价格和流转的方式、期限、用途等信息资料,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和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电子屏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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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点房 发表于4楼  查看完整内容

程序不明了

漫步者 发表于11楼  查看完整内容

这个主要是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房产流转受法律限制,难度较大...

lzh168 发表于13楼  查看完整内容

太长了,请问土地使用权还是不是没变,会不会最终都流开发商手上。和农民无关了。

胃小饱 发表于15楼  查看完整内容

全篇看下来,好像没有涉及到房产的转让交易

ldj2010 发表于16楼  查看完整内容

最重的是安置房,什么时候有证,

踏浪行 发表于17楼  查看完整内容

地主又将回来了?

举起手来 发表于19楼  查看完整内容

上次好像有说农村可以拿房产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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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0: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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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1: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主要是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房产流转受法律限制,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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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3: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请问土地使用权还是不是没变,会不会最终都流开发商手上。和农民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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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5: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篇看下来,好像没有涉及到房产的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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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6: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重的是安置房,什么时候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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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20: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主又将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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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08: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好像有说农村可以拿房产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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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10: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城管大队 于 2014-9-15 10:04 编辑

这个会不会土地证改名就行,房产签合同村镇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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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0: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流程什么不透露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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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10: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土地流转工作程序
土地流转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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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10: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纷解决

编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做出了原则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以采取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双方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诉讼。

一、当事人协商
协商解决纠纷,就是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当然,在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还可以继续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可以大大减少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正常关系。
二、双方调解

在土地流转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纠纷(例如,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传统的方式,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为调解人,了解纠纷的情况,从中调解,说服当事人相互谅解、做出适当的让步后,双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办事公正、德高望重的人可以成为调解人主持调解,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指出,当事人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纠纷。主要是考虑到,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具有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职能。因为村民委员会熟悉情况,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调解人,有利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的基层政权组织,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的基础管理工作,并掌握承包合同等基本资料,熟悉土地承包情况。由乡(镇)政府主持调解,特别是调解不属于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一般来说,同一村、村民小组的村民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不同村的村民之间、村民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彻底解决纠纷。不管由谁主持调解,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双方都自愿履行的,协议顺利履行完毕后,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或者经过调解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机构裁决

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通过调解未能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考虑到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从而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仲裁,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商事仲裁有所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仲裁,没有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还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承包。目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实际操作中,各地主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做出裁决,具体做法大体相同,但也有所差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原则,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具体办法。

四、法院诉讼

在土地流转纠纷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参考有关司法解释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直接做出判决,不是撤销裁决,要求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就是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裁决即自动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

需要指出,前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四种方式,诉讼解决方式是最终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双方协商、调解,不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前置程序即不是起诉之前必经的一道程序。理论上说,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同时,协商、调解、仲裁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出现土地承包纠纷以后,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调解、仲裁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实践中,协商、调解、仲裁比较接近农民,程序简单,方便群众,及时有效,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所以,大部分纠纷都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得以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案件并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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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0: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领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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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10: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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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10: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成立北高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通知

  2012-07-17
关于成立北高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通知

荔北政字[2012]第 79 号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抓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全镇土地健康有序流转,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手续,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合理、有序地流转为土地流转提供中介服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北高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张金荣 镇 长
副主任:林建斌 分管副镇长
成 员:刘模华 唐炳伯 陈兆金 余文荣 庄勇洪
服务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由刘模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特此通知
附:1、北高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名单。
2、《北高镇农村土地流转实施细则、规章制度、流转方式》。

北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 15 日


抄送: 区农办、区农业局, 镇党委、人大、政府、办公室存档。


附1:

北高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名单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单位 姓名 职务

坑园村 王德和 报账员 渡岭村 蔡天美 报账员

呈山村 陈志平 报账员 埕头村 叶清锁 报账员

院后村 刘国祥 报账员 福岭村 陈文秀 报账员

后积村 徐九钦 报账员 江边村 陈文芳 报账员

美兰村 郑金德 报账员 东乡村 陈文焰 报账员

东皋村 翁开明 报账员 埕前村 叶元勋 报账员

山前村 陈文发 报账员 北高村 李金星 报账员

吴城村 林文林 报账员 竹庄村 翁金祥 报账员

高峰村 徐宗敏 报账员 前亭村 翁文锁 报账员

岱峰村 朱国城 报账员 汀江村 朱文义 报账员

栏山村 陈金来 报账员 汀峰村 黄德明 报账员

冲沁村 张金梓 报账员 高洋村 周国模 报账员

北高镇农村土地流转实施细则、规章制度、方式
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筹和指导本镇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2、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咨询,受理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办申请,收集和保存土地承包档案资料;
3、负责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搜集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提供土地流转中介服务;
4、指导和督促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负责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变更、备案,整理和保存土地流转档案资料,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5、监督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协助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组织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做好土地承包流转基础资料的登记造册及归档管理;

7、加强农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调处土地承包矛盾与纠纷;

8、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建设和村信息联络员的业务工作。
(二)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
根据履行上述职责需要和我镇实际,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由刘模华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陈兆金同志担任合同鉴证员、土地流转管理员、庄勇洪同志担任纠纷调解员等岗位,余文荣同志担任档案资料管理员,信息联络员由各村报账员兼任。
(三)服务内容及运作模式
1、服务内容。及时将转出方和受让方供求土地的坐落、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等资料输入微机,并在土地流转信息栏中公布;将符合双方土地流转条件的信息及时通知转出方和受让方;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予以鉴证,将合同资料信息输入微机存档;代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解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争议或者纠纷。
2、运作模式。先由转出户和需地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说明流转的原因、期限、形式、价格等,以村为单位登记,需引进业主规模经营的,先由村上整合连片后,上报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经审查和收益评估后,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栏中公布,主动邀请符合产业政策的业主、企业参与规模经营,然后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转出方和受让方进行洽谈协商,进行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归档管理。
3、运作机制。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一栏三簿六制度”。“一栏”:即在显要位置设置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栏,公布需要流出流入土地数量、价格、期限等。“三簿”:即《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转台账簿》,全面掌握土地流出动态情况和需要流出流入数量,为土地流转管理和进入市场提供可靠的信息。“六制度”:即岗位责任、信息发布、备案审查、档案管理、纠纷调解、风险预警等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遵守土地流转规程,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引导土地转出方和需求方自觉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避免农户之间自发无序流转,防止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
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主任职责:主持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全面工作,提出本镇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搞好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2、副主任职责: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协助主任抓好中心的全面工作;作好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及纠纷的调解工作;搞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办手续的审查,并登记土地承包台帐;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3、土地流转管理员职责:负责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指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开展土地承包有关问题调研,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土地承包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收集发布土地流转的信息;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3、纠纷调解员职责:负责受理、登记、调解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宣传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土地承包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4、档案资料员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管理;负责建立有关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和信息资料库;指导各村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账;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5、信息联络员职责:负责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调查、传递、登记、上报;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台帐;参与流转土地收益评估,帮助土地流转供求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信息发布制度
定点收集、定期发布、定时上报土地流转信息;即时更新信息发布栏内容;运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实现土地流转信息联网。指导、培训村级信息员,及时采集信息资源,扩大信息服务功能。
(三)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对土地流转合法性的审查,把好政策关口。明确审查和调查核实的方法、原则,保证流转程序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对申请合同鉴证的,依法鉴证。
(四)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档案法规要求,规范档案管理,明确收集、整理、使用档案的内容、责任、程序和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整理规范、使用有序、保管安全。
(五)纠纷调解制度
落实镇、村两级调解人员职责,调解的程序、调解时限,及时调查和调处矛盾纠纷,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提高调处质量和调处效果。
(六)风险预警制度
对大户业主、企业进行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双方履约状况,建立预案,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妥善处理。
(七)土地流转交易程序
1、信息采集。由各村信息员将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的情况进行登记,向流转土地农户发放并填写《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表》,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出、流入信息进行分类并存档。
2、建立信息库。流转信息来源包括农户在村填写签字确认的《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表》;农户直接到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将对外招租的土地;村、组集体将对外发包的荒地等。
3、发布信息。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在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栏上发布土地流转相关信息。
4、查询信息。农户和经营主体可以在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查询流转信息。
5、双方洽谈。有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应在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村信息联络员的主持下进行洽谈,并作好详细记载。
6、签订合同。在流转双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流转合同,并指导双方填写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转让合同必须由承包农户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双方各执一份,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发包方各执一份。
7、登记台帐。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的,应当及时登记到《土地流转台帐》,并到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中心备案。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准确登记土地流转情况。
8、合同鉴证。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八)农村土地流转须知

1、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3、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股份合作、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委托代耕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流转。
4、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5、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鉴证。
6、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7、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也可以流转。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土地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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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10: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房产交易,这个目前没有找到相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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