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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汽车后不愿购买"订金"应该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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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20: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一个月前,我受单位委托到本市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订购一辆桑塔纳牌轿车,并约定了购车价格。我当时交给汽车贸易公司5000元,该公司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了某某单位“订金”5000元。不久,汽车贸易公司将我单位订购的汽车接回,遂通知我们付款提车。我们单位由于当时资金短缺而不愿购买并要求汽车贸易公司退还5000元现金。汽车贸易公司则以我们单位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由予以拒绝。我是经办人,私下找他们多次,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请问,“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汽车贸易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我们的5000元“订金”?
  金晖
    答:“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意思也似乎相近,但两者在法律上却有着极其严格的界定,处理的结果也大相径庭。
  “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确定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至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此,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第115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订金”即订约金,含有约定购买、订购之义,它不具有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若有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你来信谈的情况看,汽车贸易公司与你们单位之间无书面的定金合同,汽车贸易公司出具给你们的收条写明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因此不具有“定金”性质,故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汽车贸易公司理应退还你们单位的5000元“订金”。你可以再找汽车贸易公司协商一下,讲明道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相信法院也一定会支持你们的请求的。

  江来超 娄红阳
摘自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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