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市行政服务窗口了解,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具备以下原因确需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并申请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购房人因不良信用记录等原因未获银行贷款批准的,由银行出具不予贷款的证明及相应的个人信用报告;
2、夫妻双方离婚变更产权人的,提供离婚证明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相应的法律判决文书;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需提供相应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
4、合同中房屋购买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5、出现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解除合同的,提供相应法律裁决文书;
6、确因家庭经济发生困难,无法缴纳购房余款或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及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注:以上内容以服务窗口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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