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定向配租管理的通知
莆建房〔2024〕31号
各县区(北岸)住建局,各产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单位),市(区)属集团: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定向配租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单位)整租及租后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租后管理的通知》(闽建住〔2023〕10号)、《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六项措施的通知》(莆保障房〔2023〕2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摸清房源需求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园区(行业)管理单位,全面查清现有政府公租房实施定向配租情况,对当前已承租企业(单位)的定向房源、实际入住人员、合同期限、租金收缴及明年承租意愿等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全面梳理园区企业整租的公租房的房源情况和使用状况,督促指导定向配租承租单位开展入住人员自查,做到底数清晰、现状一致。
二、明确定向范围
在做好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的同时,根据房源区位属性和“分类保障”需求确定定向配租范围:
(一)产业园区(开发区)公租房。以面向园区企业、公交、环卫、协警、市政、教育、卫生等单位以及台资企业、台青创业就业基地等团体整租方式为主(边缘海岛、开发区可适当放宽,优先用于台资企业、台青创业就业基地等团体定向配租),剩余部分纳入本级住房保障统筹管理,用于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当地家庭、稳定就业个人实施常态化分配。
(二)中心城区公租房。在确保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的前提下,可“切块”安排一定数量房源对公交、环卫、协警、市政、教育、卫生等单位及符合条件的人才、台胞实施定向配租。除上述城市运行一线、公共基本服务行业外,任何家庭、个人申请对象不得以定向配租方式配租。
中心城区面向社会家庭保障的公租房可分配房源数量低于10%时,不得以定向配租挤占公租房轮候家庭的配租房源。
三、规范配租管理
根据《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面向特定对象定向供应的房源,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定向房源实施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和每年房源分配、使用、空置情况,应向属地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和报告”,规范定向配租流程如下:
(一)意向承租单位制定本单位《定向配租方案》,报经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承租单位基本信息、拟整租房源地址、需求套数、承租期限、人员条件、拟入住名单和具体管理办法。其中:承租单位为工业、产业园区(开发区)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方案须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同意;承租单位为公交、环卫、协警、市政、教育、卫生等分类保障群体的,方案须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单位为台资企业、台青创业就业基地的,方案须经属地台办同意。
(二)属地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意向承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定向配租方案》及公租房产权单位或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意见,确定拟配租方案,并在属地门户网站或专栏主动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三)属地公租房管理机构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申请单位相关申请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资料,通过信息系统办理房源配租和合同签订,载明公租房管理机构与承租企业(单位)双方权利义务。公租房管理机构与产权单位(或者委托运营单位)为独立单位的,需三方共同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后,公租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企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的主体、装修配套和设备完好程度查验无异议后交付房屋。
四、严格动态管理
承租企业(单位)是定向配租公租房租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公租房租后管理办法的定期复核和入住巡查制度,并根据本单位实际人员入住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入住名单,对日常发现违规使用公租房的行为及时整改,定期向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
承租企业(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定向配租公租房入户巡查表》、《定向配租公租房人员情况表》和《定向配租公租房入住人员资格复核情况表》(附件1、2、3)。在承租合同有效期内,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整租企业(单位)实际承租需求及时变更(或补充)承租合同,及时收回闲置的房源。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公租房产权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应进行验收,双方对房屋的主体、装修配套和设备完好程度查验无异议后收回房屋。
五、提高公租房分配率
加大闲置退租房源的分配力度,根据产业园区(开发区)企业产值、规模、缴纳利税及房源面向对象的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闲置公租房的分配方案,加快房源周转投入使用,切实做到公租房物尽其用。产业园区(开发区)公租房分配率达不到预期的,在满足本辖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前提下,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8号)报经省、市住建部门同意后,可对接当地扶贫搬迁、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人才用房等周转使用,但不得退出公租房项目清单。
六、加强监督指导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向配租租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承租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房源管理职责,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章行政处罚。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结合公租房安全巡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重点检查公租房使用安全、是否转租和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承租情况、入户巡查、租金收取和监督检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定向配租公租房入户巡查表;
2.定向配租公租房人员情况表;
3.定向配租公租房入住人员资格复核情况表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