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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CBD一号地块控规及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CBD一期地块七及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四至:东至永嘉街绿化控制带、南至南梧塘路及公园绿地、西至荔径街、北至湖滨南路绿化控制带(详见用地红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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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6409.75㎡ (规划指标计算扣除代征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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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且≤4.8(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且≤15%) | |
| >4.5且≤8.8(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且≤20%。商务金融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50且≤70%,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20%且≤30%。需设置标志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地上部分总量(含裙房)不少于10万㎡) | |
| >1.5且≤3.0(商业计容建筑面积>100㎡且≤本地块计容建筑面积的10%) | |
| >1.5且≤3.0(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应>2300㎡且≤本地块计容建筑面积的10%,其中含邻里商业计容建筑面积≥2300㎡) | |
| >1.5且≤2.9(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应>4000㎡且≤本地块计容建筑面积的10%,其中含邻里商业计容建筑面积≥4000㎡) | |
| >3.0且≤4.4(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且≤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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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且≤3.6(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且≤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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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地块二建筑高度≤150m,其中沿湖滨南路高层建筑高度>130m且≤150m。 2.地块四建筑高度≤250m,分为三个高层建筑限高分区,分别为>80m且≤150m、>130m且≤150m、>150m且≤250m。其中应在>150m且≤250m建筑限高分区范围内设置标志性建筑,高度控制在220-250m。 3.地块五、八、十建筑高度均≤80m。 4.地块十一:建筑高度≤150m,分为两个高层建筑限高分区,分别为>80m且≤100m、>100m且≤150m。 5.地块十五建筑高度≤18m。 6.地块二十一住宅建筑高度≤100m,靠近永嘉街第一排住宅建筑高度>80m且≤100m。 以上住宅建筑层数应≥5层(若底层架空则应≥6层),建筑限高分区线详见用地红线图。 | |
|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 应符合《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莆自然资规发〔2022〕3号)的要求。 | |
| | | 地块十应配建一所9班幼儿园,占地面积应≥3800㎡,建筑面积 3146-3840 ㎡。 | |
| 地块二、四、五、八、十、十一、二十一均应各自设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点,计容建筑面积≥400㎡/处,且按每百户不小于30㎡,不足百户按百户计。 | |
| 地块二、四、五、八、十、十一、二十一均应各自设置一处社区卫生室,计容建筑面积≥30㎡/处,计容建筑面积≥15 ㎡/千人。 | |
| 地块二、四、五、八、十、十一、二十一均应各自设置一处文体活动室,计容建筑面积≥200㎡/处,计容建筑面积≥100 ㎡/千人。 | |
| 地块二、四、五、八、十、十一、二十一均应各自设置一处文体活动场地,用地面积≥300㎡/处,用地面积≥150㎡/千人。 | |
| 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的标准设置。其中各分地块应设置托育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分别为:地块二≥110㎡、地块四≥100㎡、地块五≥60㎡、地块八≥50㎡,地块十≥120㎡,地块十一≥120㎡,地块二十一≥190㎡。 | |
| 地块二、四、五、八、十、十一、二十一均应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规定各自配置。 | |
| 地块二、四、五、八、十、十一、二十一均应各自设置一处通信接入机房,计容建筑面积≥100㎡。 | |
| 地块二、四、五、八、十、十一、二十一均应各自至少设置一座垃圾分类屋(亭),计容建筑面积≥15㎡/座,且按每300-500户建设一座的标准设置。建设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莆分类办〔2020〕2号)文件执行。 | |
| 地块二、四、五、八、十、十一、二十一应各自设置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可与物业合设,或设置自提柜。 | |
| 在不减少总量规模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地块四、五的居家养老服务点、社区卫生室、文体活动室、托育室等居住用地项目级配套服务设施,可集中至地块二、地块十一设置。其他地块的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统筹,且社区卫生室、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应集中设置;上述配套设施面积均为净面积不含公摊。 | |
| | | 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配建停车位。地块二、四、五、十一配建停车位可统筹设置,其他地块配建停车位各自在地块内配置,不得统筹;允许商业、商务建筑配建车位采用机械车位形式。 | |
商业、商务配建的停车位可设置在地上停车楼,地上停车楼建筑面积须计入容积率,停车楼建筑面积列入相应的商业、商务计容建筑面积中。 | |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非机动车设置应遵循“小型、分散、就近服务”原则,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方便居民使用。 | |
| 机动车开口设置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地块二应设置在南侧、东侧、西侧;地块四应设置在南侧、西侧;地块五应设置在东侧、北侧;地块八应设置在南侧、东侧;地块十应设置在东侧、北侧;地块十一应设置在西侧、北侧;地块二十一应设置在东侧。 | |
| 应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CBD一号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CBD一期地块七及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CBD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二、地块四、地块五、地块十一动态维护》及周边现状道路相衔接。 | |
| | 应按《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CBD一号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CBD一期地块七及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CBD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二、地块四、地块五、地块十一动态维护》及各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做好与污水管网等市政管线的近远期衔接,确保污水纳管收集排放。 | |
| 待轨道站点建成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折减商业及商务金融建筑配建的停车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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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及整体景观相协调。建筑风格为现代风格为主,以浅色系为主色调,塑造简洁明快的色彩形象。应进行夜景设计,夜景重点打造地块四、地块十一,形成繁华、多彩的夜景气氛,居住区形成静谧、舒适的夜景气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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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湖滨南路及永嘉街一侧60m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大于60m。 | |
| 除地块八、地块十、地块十一、地块二十一之外,其他地块内相邻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应大于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三分之二,保证城市界面的流畅过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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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立面应尽量通透,商业街立面应有统一的模数控制,层高、开间、窗台高度等宜做整体规定。 | |
居住建筑面向永嘉街及湖滨南路的立面应采取公建化处理,并采用封闭式阳台。 | |
| 地块四应结合建筑总平面设计,集中设置一处不少于2000㎡的公共开敞空间,作为轨道站点的接驳广场。 | |
| 规划在地块四内部结合超高层建筑设置宽度为15米的公共通道、在地块二十一地块内部设置宽度为 4-8米的公共通道,其线位可根据方案设计作适当调整,但宽度不能减少。(公共通道详见用地红线图) | |
| 地块四沿壶青路一侧设置一处公交停靠站,预留场地面积100-200㎡,作为上下客停靠空间。 | |
| 二层及以上商业、办公建筑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应当集中设置;地标超高层建筑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200㎡,每个分隔单元内可设置一个独立卫生间;建筑底层不得设置架空,建筑平面布局不得设置阳台。底层商业、办公不受此条款限制。建筑底部商业高度应小于等于 9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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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建筑平面应符合单元式住宅的布局特征,单元式住宅由共用一组或多组楼梯、电梯、出入口的多套住宅组成。 | |
住宅建筑内部原则上不宜设置内天井,确需设置,内天井进深应>1.8m且≤2.1m。天井长边应对外通透设计,作为2户及以上住户共同使用和功能空间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且对外不得设置围护结构。沿内天井周边设置的附属构筑物均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
| 地块四及地块十一总平面及建筑设计应考虑预留空间与F2轨道地下站点联通通道接驳,具体位置后续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确定。 | |
轨道交通地下线路及地下车站保护范围按结构线外边线50米控制,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标准执行。 |
|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控制。地下室一层可设置商业功能,商业建筑面积应计算容积率。 | |
| 在满足市政管线埋设要求的前提下,地块二、四、五、十一地块的地下空间可采取综合连通开发,连通相邻停车分区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净高不得小于3米。如因开发时序等问题难以实现停车空间整体开发时,各地块地下车库应预留净宽不小于12米,净高不小于3米的机动车道,与相邻用地地下车库保持连通。 |
| 在地块二内部预留地块四通往荔径街的地下专用连通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0米。 |
| | 工规阶段应提供不少于两稿比选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方案应符合控规要求,最后建筑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研究确定。 | |
新建超高层建筑应按照《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经审查、审定、备案后方可实施。 | |
新建住宅小区裙房商业店铺应当全部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专用排油烟管道,并在每间裙房商业店铺的合适位置,预留接入排油烟管道的接口等基本条件;集中商业有餐饮功能的,应当同步设计、建设专用排油烟管道。 | |
属地政府在组织征迁过程中若发现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有地下埋藏文物,应保护现场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 |
测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模时,按3.5人/每户计算。 | |
住宅阳台应单独设置废水排水管,并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 | |
本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需一并提供管线综合图(含雨水、污水管线等)。 | |
本项目配套管线(雨水、污水管线等)需纳入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转发福建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莆平安办〔2023〕1号)要求建设智能安防设施,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建筑高度、容积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进行计算。 | |
本项目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均以应与各分地块指标为准。各分地块规划指标不得统筹。本项目内规划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不参与规划指标计算。 | |
本项目内规划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含其对应的地下空间)今后应腾退给荔城区人民政府,地块内其他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市政道路、公园绿地有效衔接。 | |
本规划条件未提及的,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
本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后超过一年国有土地使用权仍未出让的,则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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