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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一网店店主郭某娟
在其经营的“香港街名品代购店”中使用
知名演员孙丽(艺名 孙俪)的肖像及姓名
被对方告上法庭,请求判赔10万元
知名演员孙俪(本名 孙丽)图/百度百科 记者了解到,原告孙丽,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郭某娟,女,1989年12月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其肖像及姓名具有商业价值 孙丽告郭某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孙丽的委托代理人法庭上称:孙丽是国内知名演员,曾主演过电视剧《甄嬛传》《芈月传》《安家》《理想之城》等广受观众喜爱的影视剧,她的肖像及姓名在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巨大的商业价值。 2021年10月,她发现被告郭某娟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香港街名品代购店”中,将孙丽的肖像及姓名用于其店铺销售的“孙俪明星同款21春秋新姜黄色风衣拼接双排扣外套女中长款过膝外套”商品广告宣传,以吸引相关消费者关注以及购买,达到牟取不当商业利益的目的,郭某娟的前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孙丽的肖像权。 因此,孙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请求:1.判令被告在淘宝“香港街名品代购店”店铺首页置顶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时间连续不少于15天;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肖像使用费100000元。 为证明孙丽其个人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委托代理人还提交了孙俪百度百科词条页面截图,庭审时称其肖像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是结合销售量和知名度的综合计算。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完毕。 法院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销售页面上使用载有原告肖像的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赔礼道歉,鉴于被告在其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产品时,使用了原告肖像,由于该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许可,故被告应当在其淘宝店铺“香港街名品代购店”首页刊登致歉声明。 关于肖像使用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能够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侵犯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上的利益。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士,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就其主张的肖像使用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将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原告肖像的方式、数量、时间,侵权产品销售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淘宝店铺“香港街名品代购店”首页持续十五天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孙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郭某娟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依原告孙丽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郭某娟负担; 二、被告郭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丽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孙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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