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郑某燕女士 曾交了26000元做祛除妊娠纹的修复 可是服务还没有到期 宁波纹研美容有限公司的店铺 却突然关闭了
于是,她追到莆田 打官司要说法 近日,秀屿区法院一审判决 莆田的两位股东吴某源、梁某斌 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赔偿给郑某燕服务费24900元
记者了解到,原告郑某燕与被告吴某源、梁某斌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秀屿区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郑某燕诉称:2020年7月,她与宁波纹研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纹研公司,已注销)签订《婧纹国际签约合同》,约定纹研公司为郑某燕提供祛除妊娠纹的服务,修复效果80%。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26000元后,按纹研公司要求定时进行修复。
不料,纹研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并关闭了店铺。纹研公司注销前对她祛除妊娠纹的服务也未达到合同承诺的效果。莆田秀屿区人吴某源、梁某斌系纹研公司投资人,应对纹研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梁某斌辩称,其未在《婧纹国际签约合同》上签字且纹研公司实际股东系吴某源,其只持股1%,实为挂名股东。即使有责任,也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吴某源未作答辩。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纹研公司现已注销,但纹研公司注销前对郑某燕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吴某源、梁某斌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纹研公司注销前,郑某燕在纹研公司提供服务后的修复效果等合同履行情况,应认为郑某燕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吴某源、梁某斌作为原纹研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显然未尽清算义务,其应当对郑某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郑某燕主张吴某源、梁某斌赔偿,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 吴某源、梁某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郑惠燕服务费2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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