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作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本应绷紧纪律法律之弦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但有部分干部 却存在侥幸心理、认识偏差、特权思维 导致酒后开车上路 受到法律的严惩
现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警示震慑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 请以案为鉴,切勿以身试法
2023年1月2日23时,城厢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酒驾。霞林中队民警迅速出警赶赴现场,在学园路与凤凰路交叉路口,查获涉嫌酒后驾驶闽B1***L号牌机动车的嫌疑人陈某。 民警当场对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吹气值为153mg/100ml,涉嫌醉驾。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8mg/100ml。
经调查,陈某系某学校教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之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其涉嫌实施危险驾驶罪也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处理。
依据现行的《关于严肃查处公务员酒后驾车问题的通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除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外,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
来源:城厢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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