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
事关防疫大局
应设尽设、逢进必扫、逢扫必验
是当前每个场所都必须遵守的行为
近期
城厢公安分局
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依法对6家经营场所
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的行为
进行处罚
受处罚场所名单
康靓园三个院子足浴店
盛世娱乐ktv
西柚影咖
方圆宾馆
御足堂
顺丰速递(南园店)
案例一
8月13日,霞林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方圆宾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方圆宾馆被依法处以警告处罚。
案例二
8月12日晚,凤凰山派出所在夏季治安巡查宣防行动检查中发现,顺丰速递(南园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如实登记寄收件人扫码记录,未落实区域消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予以顺丰速递(南园店)警告处罚。
案例三
8月13日,霞林派出所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康靓园三个院子足浴店未按规定监督和要求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康靓园三个院子店予以行政处罚。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城厢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