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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城厢一教培机构虚构原价、师资宣传造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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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8: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点题整治”

按照省、市“点题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莆田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全面摸排、依法查处等有效举措,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点题整治专项行动,今年上半年共立案查处57起案件,有效地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莆田市肆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虚构原价案

2021年8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宣传师资情况与实际不符、虚构原价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6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墙面上悬挂宣传含有“全国青少年教育优秀教育品牌机构”等内容的六张荣誉牌匾及“教师宣传名片展板”,并在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2021初升高暑假衔接班...原价5040元,现在报名仅需3899元”等内容的宣传海报,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宣传的全部的教师资格证书,也无法提供所宣传的“原价5040元”广告词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73万元。

莆田市荔城区响某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9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有奖营销活动存在信息不明确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业务为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2021年6月份,当事人通过组织砸金蛋有奖营销活动来提升其公司提供的培训业务销量,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活动流程,而抽奖活动的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均未明确公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行有奖营销活动信息不明确违法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涵江区伍某某快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2年2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预包装食品原料给予扣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前提下以购进价12元购进胡椒粉(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04月20日)6包,之前已用1包,剩余的除拆封的2包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操作台,另外3包放在货架上,上述5包超过保质期的胡椒粉于2022年2月24日被市市场监管局查获,现场给予扣押处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胡椒粉的货值金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义务并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莆田市湄洲岛汪某小吃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2021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面条(购进日期:2021年7月14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14日向一流动摊贩购买了食品原料面条2.5kg,当事人当天经营的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在面条中不得使用,该食品原料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面条的货值金额共计11.52元,违法所得9.1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


来源:海峡导报大城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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