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5919 | 回复: 3

[市民讨论] 城厢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严密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从海上输入的通告

[复制链接]

13

主题

181

帖子

985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莆币
5
发表于 2022-6-9 08: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厢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严密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从海上输入的通告


当前国内外疫情依然严峻复杂,为坚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严密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从海上输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须做好自身防护,尽量避免接触境外人员,防止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出海人员在海上有接触境外船舶、人员的,在返港后应当如实申报。

二、严禁偷越国(边)境,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三、违反本通告第二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偷越国(边)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国内疫情防控局面。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起奖励3000元人民币。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0594-2682500(城厢分局)  

0594-5397830(灵川派出所)

0594-5364111(东海派出所)

举报地址: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灵川派出所、东海派出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厢公安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城厢公安分局代)
              2022年6月8日

22

主题

140

帖子

1129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莆币
15
发表于 2022-6-9 08: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须做好自身防护,尽量避免接触境外人员

71

主题

2201

帖子

5251

积分

黄金会员

Rank: 6Rank: 6

莆币
4
发表于 2022-6-9 08: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66

主题

1973

帖子

4999

积分

黄金会员

Rank: 6Rank: 6

莆币
3
发表于 2022-6-9 09: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
发帖爆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