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5月至10月
郑某在莆田市秀屿区某镇经营鞋面加工厂期间,雇请多名工人,后因经营不善采取拒接电话、删除工人微信、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陈某等18名员工工资共计11.7万元。
2020年3月底
人力资源和社区保障局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布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郑某限期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但郑某仍逃匿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2021年9月中旬
郑某到河南省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郑某与工人达成协议,先行支付部分工资并取得工人的谅解。
2022年2月
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以郑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指控。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其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并工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等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秀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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