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吴某娥,女,1987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娥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12月24日期间,同案人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策划并在莆田市城厢区某街道八楼、九楼合股经营一家足浴会所,由同案人郭某某负责投资及经营管理。
其间,同案人郭某某聘请同案人林某甲担任该会所总监并负责该会所现场管理及招聘管理人员、卖淫人员等,同案人施某某担任店长并负责招募卖淫人员、约定卖淫抽成、考勤等,同案人荣某某担任财务并负责后勤保障、收银结算等,同案人李某乙担任技师主管并负责技师培训、排钟等,同案人李某丙担任前厅管理并负责点钟、安排房间、卫生等,被告人吴某娥与同案人黄某某、马某某负责收银结算、记钟等,同案人韩某某、林某乙、邹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客服人员并负责接待及邀约嫖客等。
该会所组织王某某、陈某丙等至少十名以上卖淫人员为嫖客提供“口*”“胸*”“臀*”“打*机”等性服务,卖淫人员按照所做项目价格一定比例抽成,员工邀约嫖客、推荐办卡、充值等抽成人民币10元至20元不等,非法营业收入累计约人民币734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吴某娥自2020年5月至案发时上班,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6万余元。
2021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娥在莆田市城厢区某街道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娥明知同案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