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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卓建锋,男,1999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宗森,男,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德豪,男,1998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重庆市梁平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卓建锋、李宗森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德豪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6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卓建锋、李宗森、李德豪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组织卖淫事实
2021年1月27日起,被告人李宗森与被告人卓建锋经商量后通过网络招募石某某、黄某甲、宋某某、吕某某等九名卖淫女,分别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栋**室、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期第**区**栋**室通过手机网络远程组织上述卖淫女在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莆田市城厢区**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提供一次性服务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400元至700元、提供两次性服务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700元至1588元、包夜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800元至2500元,其中卖淫女固定抽取报酬分别为人民币300元、500元、1200元,剩余的钱由招嫖业务员和被告人卓建锋、李宗森平分。
同年4月7日起,被告人卓建锋欲自己单干,便带走了两个卖淫女石某某和黄某甲,并另行单独组织石某某、黄某甲、呼某某等五名卖淫女在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2021年4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分别对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涉案房间进行搜查,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胡某某和嫖客许某某,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钟某某和16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陈某某和4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石某某,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谢某甲和12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宋某某和2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袁某某和15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谢某乙和8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闫某某,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黄某甲和5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呼某某和20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吕某某和26个避孕套。经查,被告人卓建锋、李宗森分别使用“覃某甲”、“李某某”支付宝账户收取嫖资及抽成。截至案发,被告人卓建锋共组织卖淫1159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62472余元,被告人李宗森共组织卖淫1144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54020余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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