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海,男,1986年生,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4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海经由1688网站平台,多次从名为“**商行”、“**商行”等商户处以78469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进购疑似假冒“贝亲”品牌的奶瓶、奶嘴,进而通过闲鱼平台名为“誓言逝去86”、“勤劳的小蜜蜂008”、“一品梅花落”等三个店铺销售。经查,规格为160ml奶瓶的销售单价为38元-42元不等,规格为240ml奶瓶的销售单价为45元-50元不等,奶嘴的销售单价为10元-15元不等,截止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海的销售金额为11399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8日在莆田市涵江区**广场**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海,当场查获疑似“贝亲”牌奶瓶5个,其中规格为160ml的3个、规格为240ml的2个,奶嘴12个。经商标注册权人鉴定,上述奶瓶、奶嘴均系侵犯贝亲株式会社注册商标“贝亲”/“pigeon”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被告人陈某海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款3552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14322元(其中,未遂金额324元),违法所得金额35529元,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海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款35529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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