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住秀屿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次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6月1日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自家房子因房子装修需要用吊机运输木板到六楼,在未认真确认吊机上是否有人的情况下,操控了吊机下降开关,导致站在吊机上施工的被害人王某某从房子六层掉到地面而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陈某甲的侄子陈某乙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配合民警处置警情后随同民警到莆田市公安局**派出所配合调查。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处坠落损伤而死亡。
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甲在操控吊机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操控,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