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号**户。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3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蓉,女,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赵某蓉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蓉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徐标、赵某蓉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大道**号开设***足浴店,通过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邱某某、钟某某、韦某某等多名卖淫人员在店内以每次人民币499元的价格向顾客提供性服务进行牟利,并雇佣同案人颜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上述店内负责安排卖淫活动、接待顾客等。
其中,被告人徐某负责建立微信工作群、望风、后勤服务等,被告人赵某蓉负责发放工资和提成。
至案发时,该卖淫团伙组织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884131.7元。
2021年1月9日,被告人赵某蓉主动到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骆岗派出所投案;同年3月9日,公安民警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徐某。
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赵某蓉伙同同案人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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