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中表示莆田市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渔港项目15个,其中荔城区将新建1个二级渔港,来看一下具体内容。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渔港是重要的民生基础设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建设“海上莆田”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补齐莆田市渔港建设短板,改善渔业基础设施,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莆田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加快规划实施,完善渔港布局。根据《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计划到2025年,莆田市新建渔港7个(一级渔港2个、二级渔港3个,三级渔港2个),提升改造渔港8个(一级渔港2个、二级渔港2个,三级渔港4个),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闽海渔〔2020〕24号)要求,加快渔港建设规划实施,力争六年规划三年完成,莆田市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渔港项目15个(具体详见附件),其中未涉及生态红线的3个项目列入2020-2021年开工建设计划,涉及生态红线的12个项目暂时列入2022年开工建设计划。
(二)提升渔港功能,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根据沿海各地自然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原有渔港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小城镇建设和产业布局,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生活体验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辐射带动小城镇发展。力争到2025年,初步形成1-2个生产功能集成、资源要素集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的渔港经济区,带动莆田市海洋经济发展。
二、强化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渔港建设
(一)明确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凡列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渔港项目视同项目已立项。新建渔港项目均要明确渔港建设企业,国有独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县级政府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建,合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出资方协议组建。各渔港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定项目业主,迅即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委托开展项目涉及的工程水深地形、工程地质钻探。原则上中心和一级渔港实行“一港一业主”,二、三级渔港鼓励采用“工程包”形式,通过渔港建设企业,对辖区内渔港项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实施。
(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项目所在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任务事项、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推进渔港项目工可、初设、用海、环评、工程预算、招投标等前期审批速度,缩短前期工作时间,提升项目开工建设率。对涉及生态红线或自然海岸线的项目,可通过优化设计避让红线或自然海岸线并联开展前期工作;对无法通过设计优化的项目,要提前介入环境评价、海域论证等工作,开展项目工可、初设、用海等前期工作,有关部门应先行予以指导办理项目相关报批手续,待福建省生态红线调整方案批复后立即跟进审批,项目业主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工建设。
(三)实行分级集中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一级渔港项目的工可和初设由省级负责审批,二级及以下渔港项目的审批权限已下放县(区)级。二级及以下渔港新建项目可研和初设可以合并编制报告书,实行一次性审批,由审批可研报告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一窗受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联审批;二级及以下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视同可研和初设报告批复)。对涉及用海的渔港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优化流程加快审批。强化项目招标规范管理,渔港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全过程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行网上在线交易。2021年11月底前,完成不涉及生态红线和自然海岸线项目的审批、招投标,2022年6月底前,争取基本完成剩余合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作。
(四)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渔港包括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两个部分。渔港公益性设施,是指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及渔港管理用房、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自动识别监控系统、消防设备、公共卫生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设施,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缆构筑物等配套设施。渔港公益性设施,应发挥公共服务功能,必须满足服务渔船避风、停泊和停靠需要,以政府投入为主。
渔港经营性设施,是指为渔港基础设施配套的非公益性设施,包括冷藏、加工、渔船维修、水产品交易、加水加冰加油服务、休闲渔业等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投资建设的,其经营权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根据相关政策协商确定。政府投入部分的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当地渔港改造维护。社会资本经营收益,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港改造维护,具体由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鼓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参与经营管理,实现“以港养港”。同时统筹考虑渔业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方面需求,结合乡村振兴建设、智慧渔港建设等,发挥渔港聚集效应,打造渔港产业链,建设渔港经济区。
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服务保障
(一)强化统筹调度。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财政、海洋渔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林业等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推进渔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渔港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筹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目标任务细化渔港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定期工作调度和领导挂钩服务制度,明确各个项目分管领导和负责人,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挂图作战,全力以赴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财政投入。渔港建设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对纳入渔港建设布局规划的渔港,各级财政要适当加大渔港建设补助力度,确保全市渔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市级对列入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总投资扣减省级补助资金后给予30%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剩余配套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项目资金需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法依规利用好渔港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积极创新渔港建设投融资机制,加大专项债券对渔港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一般债券额度用于渔港建设项目;同时要发展多元配资模式和多元管理模式,放开渔港经营权,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渔港项目与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调动各方资金参与渔港建设。
(三)落实责任分工。新一轮渔港建设“六年规划三年完成”,是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是必须完成的硬指标硬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从保安全、保民生的角度,充分认识渔港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福建省加快渔港建设的有利契机,把渔港建设三年行动摆在突出位置,主动承担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全力推进。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要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渔港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实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渔港建设纳入“工程包”建设内容,健全“一包一策”抓好统筹实施,提升“工程包”整体推进实施的规模效应和政策效应,并作为年度政府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加强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2.各相关部门职责
(1)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渔港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推进、新建渔港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履行渔港建成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实现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物。
(2)发改部门负责新建渔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渔港项目总投资的评审,落实财政投入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
(4)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用海、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6)水利部门要支持做好渔港建设涉及到的海堤改建工作。
(7)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渔港项目环评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联动,加快推进渔港项目前期工作。
3.渔港建设企业职责
渔港建设企业要认真履行具体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六项制度”,规范程序运作,强化建设管理,做好运营保障。
(四)强化落实督查。渔港建设已纳入省、市年度海洋经济发展指数绩效考评指标,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年度开工建设、投资进度和补助资金拨付等任务指标,严禁挤占、挪用、拖欠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市政府将加强工作考评督查,根据工作进度情况,采取通报、约谈、告诫等方式进行督导,全力推进渔港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弘扬“真抓实干、马上就办”精神,强化担当作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渔港建设,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莆田市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清单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来源:海峡导报大荔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