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钟炳诚,男,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2020年12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2021年1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炳诚、刘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1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炳诚自2016年开始在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019年5、6月份,向被告人刘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耐克”运动鞋,销售金额为348783元。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丈夫张某某自2019年开始,自被告人钟炳诚处购买运动鞋后在天津市北辰区一店铺予以销售。2020年11月6日,刘某某、张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一工厂院内租赁两个集装箱存放并销售运动鞋。2020年11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在与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过程中,在北辰区其店铺查获“耐克”运动鞋178双和“阿迪达斯”运动鞋63双,在北辰区其工厂院内两个集装箱内,查获刘某某、张某某存放的“耐克”运动鞋1447双和“阿迪达斯”运动鞋211双。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品牌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刘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331080元。
被告人钟炳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钟炳诚、刘某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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