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套现巨额资金。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该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起诉书。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卢某甲被依法起诉。
卢某甲(男,1984年出生,莆田市秀屿区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卢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某自己经营的生活电器商行内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套现徐某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共计108.0068万元;民生银行信用卡共计66.0482万元。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卢某甲利用上述方式套现徐某某名下农业银行信用卡共计7.998万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23日,卢某甲在上述地点使用POS机套现卢某乙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共计37.4619万元;中信银行信用卡共计8.1316万元;建设银行信用卡共计8.7846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共计3.1219万元;光大银行信用卡共计30.6571万元;兴业银行信用卡共计21.7024万元。其中,卢某乙真实购买电器消费1.5万元,卢某甲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套现卢某乙名下信用卡共计108.3595万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7日,卢某甲在上述地点使用POS机套现卢某丙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共计23.84658万元,其中真实购买电器消费8.2623万元。卢某甲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套现卢某乙名下信用卡共计15.58428万元。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卢某甲在福建省漳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3月5日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套现资金共计305.99678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