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安妮妞 于 2021-11-1 08:22 编辑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社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6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称不收学徒费,让朋友被害人叶某某到其经营的花店当学徒、上班。2021年5月,两人发生矛盾,叶某某从花店辞职。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期**栋**室叶某某家中,因叶某某不在家,被告人许某某便跟叶某某婆婆说叶某某有跟别的男人去厦门玩、经常以加班为由在外面很晚回家等言语。待叶某某回家后,被告人许某某向叶某某索要“学徒费”5000元,否则要将叶某某所谓“出轨”的证据拿给叶某某的家人。叶某某因害怕两人闹下去会影响婚姻家庭,向被告人许某某转账5000元。之后,叶某某要求被告人许某某向其家人解释,双方又发生争执。同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再次威胁叶某某再给5000元封口费,不然就会将她“出轨”的事情告诉她的家人。叶某某因害怕故报警。
2021年6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家属已赔偿叶某某损失共计15000元,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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