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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讨论] 莆田人注意!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不带口罩也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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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16: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当前秀屿区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佩戴口罩、落实隔离管控措施是防止疫情蔓延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但仍有个别人员不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依法配合管控规定等行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对此,秀屿警方依法依规、严查严办,对情节轻微的涉疫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遵法守规。截止目前,秀屿警方共查处涉疫违法行为3起。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含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前,全区上下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服从安排,用实际行动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来源:笏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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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16: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去还是带口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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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16: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好个人防护 要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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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16: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个情况还是好好戴口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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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不是摘下口罩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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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17: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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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己也是为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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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不能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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