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依旧受雇于该网站并提供服务,参与收兑赌资金额巨大。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该起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起诉书。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佘某杰、郑某春、佘某海被依法起诉。
佘某杰(男,1993年出生,莆田市涵江区人)、郑某春(男,1990年出生,莆田市涵江区人)、佘某海(男,1991年出生,莆田市涵江区人)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佘某杰、郑某春、佘某海明知同案人佘某某、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时时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赌,仍先后受雇为该赌博网站提供积分充值、收兑赌资等服务。佘某杰参与收兑赌资累计76109343元(人民币,下同),获利14000元;郑某春参与收兑赌资累计76362077元,获利7000元;佘某海参与收兑赌资累计58238456元,获利4500元。其间,佘某杰、佘某海伙同同案人佘某华,对部分参赌人员的赌资自行兑付,与参赌人员的往来赌资累计30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佘某杰、郑某春、佘某海于2020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佘某杰、郑某春、佘某海到案后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7000元、4500元。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杰、郑某春、佘某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杰、郑某春、佘某海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提供帮助,涉案赌资数额分别累计76109343元、
76362077、5823845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佘某杰、佘某海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对部分参赌人员的赌资自行兑付,涉案赌资数额累计3000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佘某杰、佘某海、郑某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来源:大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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