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2名男子曾多次在仙游县榜头镇东桥村旧宫一养鸡房内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进行“三公”赌博...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
曾因赌博,分别于2020年6月4日、2021年1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猴子,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
曾因赌博,于2021年1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4月6日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仙游县榜头镇东桥村旧宫一养鸡房内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戴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三公”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黄某乙看场、收取堂金;
至案发,共抽取堂金175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分别非法获利11700元、5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家属代被告人将非法所得退至仙游县公安局。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21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取堂金17500元,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分别非法获利11700元、5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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