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子规》有云“言语忍,忿自泯”。说的是言语能包容忍让,冲突怨恨就会消失无踪,本来外出游玩,就要心情舒畅,但有一些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暴脾气”,言语不和、几句口角纠纷,容易升级为打架斗殴,进而发展成故意伤害案件。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因为口角纠纷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这样“暴脾气”的后果?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4日许,赵某、冯某和王某几个朋友到莆田平海海边游玩,恰巧遇见王某前女友与郭某在一起,几句寒喧后双方便发生了口角,并邀约到村里厂门口协商解决口角及王某的感情纠纷。当天14时许,双方都叫来了亲戚好友,在协商过程中继续发生口角,并从相互推搡演变成了打斗。其间,被害人赵某与郭某缠斗,之后郭某亲戚来帮忙对赵某一顿乱打,其中郭某堂叔即被告人王某文手持折叠刀对赵某后背又捅了四刀;这边被害人冯某也被围殴倒地,王某文用拳头对冯某脸上又打了几下。
另经查明,赵某损伤为轻伤一级,冯某为轻微伤。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赵某、冯某对王某文的行为表示谅解。
判决处理
被告人王某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本案被告人王某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实事和悔罪表现,且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付款已支付到位,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考虑其具备监管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 律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秀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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