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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南门有人聚众斗殴!多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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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09: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可可二 于 2021-5-27 09:13 编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均湖南省永顺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 2020年11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5时许,同案犯鲍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决)乘坐摩托车经过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旧汽车站后门处,看到同案犯文某某、雷某某(均已判决)在路边。二人下车后,鲍某某、文某某因为与雷某某的男女关系引起纠纷,随后文某某让雷某某到附近饭店叫同案犯张某某、赵某某、龙某某(均已判决)到场,鲍某某也打电话纠集同案犯胡某某、覃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到场,其中同案犯胡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砖块到场。文某某率先打了鲍某某一拳后,双方互相拳脚殴斗,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砖块丢弃后从身上拿出匕首威胁,后收起匕首对同案犯文某某一方人员拳打脚踢,同案犯胡某某、谢某某持砖头殴打文某某头部等处。案发后,经鉴定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鲍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谢某某、鲍某某、文某某、张某某、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纠集后,持械伙同同案犯参与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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