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游生态环境局查处1起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案件,2名当事人均被处以相应行政罚款。
据了解,这是我县查处的第一例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对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开出的罚单。
当天,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社硎乡的双溪口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有2人正水库岸边垂钓,还携带了鱼竿、鱼笼等工具。
2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当事人的垂钓行为。经过耐心普法和教育,2名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等。鉴于2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他们将分别面临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仙游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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