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水库、河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的通告
当前,正值酷暑高温炎热季节,到水库、河道、山塘等涉水区域游泳、戏水、捕鱼的人员增多,极易引发溺水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溺水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禁止在水库、河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捕鱼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远离危险水域,不得擅自到水库、河道、山塘等涉水区域从事游泳、戏水、捕鱼等危险活动及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河道、山塘等危险水域周边非法搭建用于游泳、戏水、捕鱼的相关娱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性设施。本通告发布后,非法搭建设施一律由搭建者立即自行拆除,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人员到水库、河道、山塘等涉水区域从事游泳、戏水、捕鱼等不安全活动,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教育部门、学校及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严防未成年人到水库、河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
三、各镇、有关部门及涉水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所辖水库、河道、山塘等涉水区域的管护,在涉水区域醒目位置设置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村(居)民、游客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要在所有水域设置防溺水警示牌、警戒线;每个村组、社区要成立防溺水巡查巡逻队,每天在重点水域进行不间断巡查巡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各餐饮、住宿企业及农家乐要负责对消费者开展防溺水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生态环境、公安、水利、教育、城管、文旅、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在水库、河道、山塘等危险水域违规游泳、戏水、捕鱼等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游泳场馆的安全监管。
四、罔视安全管理规定及本通告要求,违反规定、不听劝导,擅自下水游泳、戏水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责任自负。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不听劝导、甚至干扰劝导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阻扰和干扰水库、河道、山塘管理,破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水源或水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融媒体中心、各镇、村组、社区要通过电视、村村响、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防溺水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涉水危险行为。
六、请广大群众、青少年学生自觉远离危险水域,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秀屿区教育局:5850110
秀屿区水利局:5851667
秀屿区公安局:110
秀屿区应急管理局:5863213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1日
来源:秀屿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