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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敢剪刹车软管,不要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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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7 14: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曹仕聪,男,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因犯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二千元,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此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仕聪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凌晨4时至5时间,被告人曹仕聪持一把剪刀破坏多辆停放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上林亭村道及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旁的小型汽车,以使被破坏的汽车车主就近至其经营的玖玖汽车美容店检修。其间,被告人曹仕聪分别剪断被害人郑某某、何某某、卓某某小型汽车的刹车软管及被害人李某某小型汽车的刹车系统ABS传感器线束。经鉴定,被告人曹仕聪的行为会导致汽车刹车系统的刹车液流失以及刹车功能失效,容易在行驶过程致使汽车失控而发生事故,或导致ABS系统调节功能失效,可能致使汽车侧滑。
     
      案发后,被告人曹仕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350元,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537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涵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仕聪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仕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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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7 15: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干的这么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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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7 15: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路上刹车要是失灵,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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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7 16: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是真出事了,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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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7 16: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真的一直在重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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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07:5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某江人,打娘胎里出来就坏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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