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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讨论] 只因46本书,莆田一文具店被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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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09: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图片_20210630095633.jpg

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博文文具店(郭某明)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


2021年4月21日,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为由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4月22日,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将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46册图书退还当事人。2021年5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在不熟悉出版物发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出版物发行活动过程中未保留进货清单及相关非财务票据,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其场所销售的两种图书共46册无法提供进货清单及相关票据。

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5月21日,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2021年5月27日,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文综罚告字〔2021〕第3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1年6月2日,当事人未向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莆田市工商银行城厢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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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0: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是什么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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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0: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不清也会被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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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小书店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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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0: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校门口有很多小书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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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4: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于说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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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5: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查的这么严格,几本书而已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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